广州证据调查公司 行政机关借助市民力量取证,证据是否有效——“广州市民被拍违章
时间:2020-10-19

广州证据调查公司

广州市证据调查公司,行政机关利用公民的权力取得证据,证据是否有效-“广州市民被违规拍照。

2004年底,广州一位引人注目的市民因违反交通法规而被拍照和处罚后起诉公安机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于解决。本案的原告黎先生于2004年3月5日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被告知,他于2003年底因违规被罚款100元。惩罚的证据是另一位公民。孔是根据2003年7月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奖励射击交通违法行为的公民》的照片。赖先生认为,这等于公民行使了对公安的调查权。机关,交警无法以此为依据惩罚他,因此他申请行政复议,并向法院起诉公安局。尽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驳回了赖先生的主张,但法院还发现,调查和取证是行政处罚权的一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 [1]

我们认为,上述判决的确定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不仅违背行政证据制度的原则和规定,而且与现代行政法和行政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

一、案中的证据收集行为和证据效力

首先让我们分析这种情况下的行政处罚证据。众所周知广州个人信息调查公司,证据是行政处罚的前提,获取证据的过程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证据的效力必须由排除规则严格检验。只有做到完美无缺,它才能被用作行政处罚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评估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过程及其有效性。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的有关结论值得讨论。

首先,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不是权力的下放或转移。想象一下,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决,公民拍摄的照片具有直接证据效力,而此时的调查权掌握在公民手中,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一旦公安机关获得这些“证据”不需要筛选和排除其有效性;第二,公安机关拒绝采纳这种“证据”,由于行政无作为,将构成违法行为。这样的逻辑无疑是荒谬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全面广州证据调查公司,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我们可以通过仔细分析这项规定来找出答案。调查和检查是获得证据的两种不同方法。后者具有比前者更严格的实施条件,并且不能由行政机构本身执行,但是仅在必要时才需要。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它可以由诸如数码相机,摄像机,电子眼和录音机之类的现代技术设备来收集。它可以由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直接生产等,也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在此过程中,它被市民广泛收集和提供。这意味着要全面,客观广州证据调查公司,公正地采取多元化,多层次的调查方法,即使证据来源多样化,是行政机关的必然选择,其直接目的是有效地收集行政处罚所需的证据,同时降低调查和证据收集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对公民拍摄的非法照片进行“调整”,然后在“检查”之后选择符合要求的照片。 “检查”的主题是公安机关,“检查”的主题是公安机关。可以说,调查权是委托给公众的吗?此时,调查权仍牢牢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鼓励公民提供线索是他们行使调查权的方式之一。

这里必须指出,尽管《行政处罚法》规定,个人不能成为接受委托执行处罚的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仍然需要接受委托甚至获得实施授权处罚。最明显的例子是,为了确保船舶或火车等移动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有必要让在船途中的船长和机组人员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处以罚款。因此,我们只能将不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作为一般原则,而不是绝对的铁律。本案的判决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权力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这是绝对的。

第二,公民拍摄的“违规”照片可以经受行政证据排除规则的考验。与诉讼证据类似,必须对行政处罚证据的有效性进行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验,即所谓的证据的“三个特征”才能被接受。 [2]在这种情况下,无需重复公民拍摄的非法照片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否则公安机关将无法识别原告,并且原告还在重新审议程序中承认了非法事实广州证据调查公司,这也与照片“性别”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相矛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