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协议 婚外情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0-11-04

婚外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婚外恋补偿协议通常是指配偶之间在结婚前或婚后的书面协议,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个配偶违反了忠诚义务并具有婚外情,则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严格来说,婚外补偿协议不是法律概念。所谓“婚外情”一般是指其中一方违反了夫妻忠诚原则,婚外与第三方发生婚外情或同居,例如“一晚”。 “婚外情”也可以称为“不忠”,“红杏出墙”等。要研究夫妇的婚外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我们必须首先研究两个真实的法院案件:

婚外补偿案一:(摘自《起诉日报》)2002年4月,李和王被介绍后见了面。为了审慎起见,他们在结婚前后共同签署了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协议。同时,双方还同意在彼此的生活中相互尊重和相爱,“如果一方由于婚姻中的道德问题出卖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则另一方的声誉将丧失,也将失去精神上的帮助。造成损失。等待赔偿,赔偿额为3000元。”但结婚后不久,王某发现李某与前妻住过很多次,与其他妇女关系模糊。因此,夫妻之间的冲突继续加剧,李于2004年5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同年6月,在法院裁定两人离婚后,王将李因违反《婚姻法》而起诉至法院。 “忠诚协议”并要求他支付3000元的罚款,尽管李坚称“协议条款无效”。 “。然而婚外情协议,法院认为,王与李之间的自愿协议是有效的,王提供的证据证实李与丈夫和妻子之间关于相互忠诚的协议相违背,因此被判李应支付王三千元。

第二项婚外补偿案:(摘自《青岛晚报》)“如果有婚外恋,他将赔偿对方三十万元,放弃房屋,子女,从不探望。”新婚夫妇签署了一项协议以证明自己的忠诚。两年后“实现”。有婚外情的韩先生与妻子离婚,妻子将协议交给法院,要求韩先生履行诺言。最近,市北法院以协议非法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王女士和韩先生已结婚3年,育有一个两岁的儿子。在家里被监禁期间,王女士听到了有关丈夫的一些花边新闻,而被打扰的王女士找到借口与丈夫签署协议。在过去的两年中,韩先生忘记了这项协议。随着孩子的长大,两人在纪律和家务方面的争议越来越多。韩先生再次“外遇”。王女士委托侦探拍照并收集亲戚以收集证据,最后捕获了丈夫和有外遇的第三方的照片。韩先生不承认这是外遇。他以情感上的不和和妻子的怀疑为由提出离婚。在韩先生提起诉讼之前,王女士先将申诉提交法院。有了保存完好的协议,她要求法官命令丈夫履行协议,并赔偿30万元。法院认为,根据韩某的收入,有30万人将严重影响其生活,不公平;协议中关于不允许汉族探望子女的条款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是非法和无效的合同。撤销;王女士按照该协议要求赔偿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外补偿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适用于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法院对本协议的效力和效力的裁定。判断的结果完全不同。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婚外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外恋补偿协议实际上是夫妻忠诚协议的体现。关于婚外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存在很大争议婚外情协议,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婚外补偿协议的效力有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种看法:

有效理论认为,婚外补偿协议是有效的,夫妻双方签署的婚外补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民法合同自由。夫妻双方均有权通过协议处置自己的财产。只要法律没有禁止,该协议即被视为有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同意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分别拥有,共同或部分拥有,分别或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配偶对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从该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都拥有处置其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完整权利。婚外补偿协议是配偶真实愿望的具体体现,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的。从内容上看,出轨方通过协议自愿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物质补偿,即出轨方自由处置其所有财产,处罚是公平合理的。因此,不应否认此类协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