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 证据审查判断中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0-11-27

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

证据审查与判断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文章阐述了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刑事证据审查的判决,解释了对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审查判决的正确理解建立了全面的证据意识,这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正确的审查和判断证据是基于从事实中寻求真相原则:有必要运用辩证法的观点来审查和判断犯罪证据;结合工作实践广州私家侦探推荐 ,提出改进证据评审工作的意见。

从案件归档,调查,审查和起诉(一审,二审)到启动再审程序,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程序都涉及鉴定事实,而事实鉴定不能与证据验证分开。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决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为此,本文试图结合案情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针对当前证据判断问题的对策。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要审查和判断犯罪证据,我们首先必须对什么是证据有准确的了解。什么是刑事证据?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有七种类型的证据:(一)物理证据,书面证据;(二)证人证词;(三)受害人陈述;(四)认罪和辩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五)评估结论;(六)检查和检查记录;(七)视听材料。必须先验证上述证据是真实的,然后才能将其用作判决,我们必须对《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有正确而全面的理解首先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既涉及客观事实本身,又涉及人们的事实,是对思想的主观反映。本文采用了七种证据形式证据的类型。这七种类型的证据只是几种常见刑事证据的清单,并没有穷尽所有形式的证据。另外,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证据类型也越来越多。新兴事物层出不穷,很难将它们包括在法律确定的某种形式的证据中。如果我们坚持形式并单方面地理解法律,那么我们正在与犯罪现象作斗争。具有自我约束力,自我愿意和落后。第二,这里所谓的“证据”,不论其类型如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经审查和判断就被收集和保存的原始形式,即证据材料。一种是经过验证和使用的形式,即法律规定的“基础”。任何类型的证据都必须经过验证,才能用作判决依据。证据形式必须从证据形式转变为判决依据,必须由司法人员作为桥梁进行审判。第三,证据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客观事实或一个人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即“客观性”。这是一个基本特征。所有事物都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理或虚幻的事物,猜想,推测,怀疑,迷信,传闻等不能用作刑事诉讼的证据。

(2)必须与案件的事实相关,即“相关性。”可以用作证据的事实与应在刑事案件中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联系。诉讼,使人们可以基于这种联系来理解案件的事实:这种联系既有内部联系,也有外部联系;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只要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的证据必须反映案件的某些事实。

(3)收集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即“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根据证据的收集,即,证据必须由合法授权的主体根据法律进行收集。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刑事诉讼中有各种专门的调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严禁以酷刑逼供,以威胁,诱因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通过酷刑或威胁,诱使,欺骗等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词,不得作为指导犯罪的依据。”证据的特征,这是适用于法律的规则,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刑事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合的整体。只有同时具有这三个特征的任何证据材料,才能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并成为判决的依据。

二、审查和判决刑事证据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指司法人员根据有关特点,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依法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可靠,充分。 ,以及它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包括对案件证据的单独审查和对整个案件有效证据的全面审查;它是指对证据本身的证明权和对证据的使用的判断。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举证程序。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证明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它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核心作用。证明过程主要包括两个相对独立和相互整合的阶段,即证据的收集和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证据收集与证据审查判断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查与研究之间的关系。证据收集为复核判断提供了基础,也是复核判断的过程。没有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就很难查明案件的事实,不可能正确地运用法律。要完成在刑事诉讼中准确惩治犯罪和有效保护无辜者这一中心任务就更加困难。通过证据审查和判断,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尽可能地一致,以实现司法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