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方法 论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时间:2020-11-29

关于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关于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收集证据是处理各种案件的必要阶段。这也是完成事实证明和查明案件真相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确认了犯罪行为,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执法机构或司法机构才能提出案件进行调查。因此,在侦查,起诉和裁定机构时,他们必须调查涉案的犯罪行为,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收集证据是正确处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要任务。以下是帕克资源网站的编辑编写的关于法律理论的论文。欢迎阅读和学习。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一、诉讼中证据收集概述

(一)诉讼中证据收集的概念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是指在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能够发现,收集和提取证据的主体(包括调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当事方及其诉讼代理人)使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修复活动。

(二)诉讼中证据收集的特征

1、证据收集方法必须合法

以刑事诉讼为例,法律证据的收集可以应用于各种法律调查和调查方法。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据只能通过调查获得。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以酷刑逼供,以威胁,诱使,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执行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通过酷刑或以威胁,诱使或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所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供词,均不得用作依据。裁决。”例如,去年震惊的佘祥林案是一家公安机关。一些工作人员急于解决此案,诉诸酷刑,副告白以各种方式折磨佘祥林。佘祥林别无选择,只能“认罪”他的“罪行”。由于警察抓捕了真正的罪魁祸首,佘祥林受到了委屈。因此,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广州私家侦探收费标准,以防止发生不公正,错误和错误的案件。

2、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公安,治安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方及其诉讼代表。

在我国,证据收集是司法机关使用证据和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取证的主体和权利。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①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负责收集证据并调查案件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司法人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必须遵循法律程序,收集各种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罪或无罪,以及犯罪的严重性。”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中,取证的主体是司法机关的人员。

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进行调查和收集。”这两项规定建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基本制度框架,并为共享法院和当事方在证据产生中的作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民事诉讼主要由双方共同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应调查取证。

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人有权利和责任为争端中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则应承担败诉的结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在诉讼中从原告和证人那里收集证据,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收集证据。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从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那里取得证据。”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赋予证据收集司法权。权力也是当事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如果当事人申请取证,他们还应提交一份申请书,说明相应的内容。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同,主要由当事方收集,并以法院收集为补充。

④律师参加诉讼,也有权收集证据。 《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诉讼活动的律师,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和咨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会面,交流,出庭,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该规定为参加诉讼的律师享有取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其中,密切关注法院的取证工作,随时读取档案,随时与法官就证据的分析,判断和使用交换意见是律师最重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