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程序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
时间:2020-11-30

刑事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侦查和取回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发现单位或个人拥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文件证据或音像资料后,要求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程序向侦查机构提供相应的物证,文件证据或视听材料的过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从事有关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调查机构从事取证活动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从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实物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发出取证通知书。被转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取证通知书后,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公安机关拒绝印章的,应当予以注明。

公安机关从有关单位收集和取得的文件证据,必须由提供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从个人那里收集的文件证据必须由该人签字或者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利用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广州侦探公司推荐,从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获取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拍摄照片,录像带,复印件和副本。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需要向辖区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实物证据和文件证据的,案件处理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许可证,单位案件处理证明书和有关法律文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处理。合作并协助执行任务。如果要取回的证据相对简单,则可以给证据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写一封信。对应证据应标明证据收集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内容收集证据,并将调查结果送达要求调查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准则: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从管辖范围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实物证据和文件证据的,案件处理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许可证,单位案件处理证明书和有关法律文件。证据调查程序,并及时与当地人沟通。联系检察院,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并协助其执行任务。

如果要取回的证据相对简单,则可以给证据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写一封信。对应证据应标明证据收集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派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内容收集证据,并将调查结果送达要求调查的人民检察院。

②《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使用视听材料证据

3。视听证据的收集程序

①视听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章的相关规定。

②检察院必须一式两份发布《人民检察院证据收集通知书》和《证据收集清单》,从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检索音像资料。转让单位和个人应保留一份副本。记录文件。

证据调查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转让单位经营和管理秘密的音像资料和证据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接收,收集和检索视听材料证据的记录,以便移交或提供视听材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解释视听材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过程,存放地点,原始存放人,是否为原始数据等。接收,收集和检索视听材料的检察官以及交出或提供视听材料的检察官,应在记录中核实姓名和日期。

④检察官应扣留在调查,检查和搜查中发现的视听材料证据。

对于扣押视听材料,扣押笔录和核对表应一式两份证据调查程序,供被拘留者保留一份,并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录扣押视听材料的发现过程,原始存放地点,数量,特点和主要内容,并责令扣押物品的持有人详细说明其来源,获取过程,动机和目的。视听材料。检察官和检获物品的持有人应在检获记录上签字。

⑤检察官或由检察官秘密指定的其他人员获得的视听材料不能直接提交法院作为证据。如果需要将其提交法院,检察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法将其转换为可公开使用的证据。秘密获得视听材料证据。取得人应当取得取得视听材料证据的时间,地点和过程。获取此人的姓名等,并附上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