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调查取证 监察委在调查取证中应防止和重视的问题
时间:2020-12-01

新证据调查取证

监督委员会在调查取证中应防止并重视的问题

作者:黄万斗,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作为反腐败的国家立法,《国家监督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督制度的改革已成功地纳入法制,这是反腐败工作合法化的重要里程碑。监事会的监督和调查工作具有法律依据。从那时起,监事会必须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打击腐败。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并且团队的业务能力建设也在进行中,因此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需要预防的问题,并应注意:一、在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防止非法方法在整个记录和记录过程中,消除了暴力证据收集的现象。但是,在询问和讯问的过程中,仍然使用口供,口供甚至威胁来获取违反法规的证据。在监督体制改革之前,由于监督调查基本上是内部调查,因此对对话中言语和证据的陈述没有规范要求,这可能会导致一些调查者不注意显示或讲解的方法和方法。讯问和询问时的证据。该学科其他学科的自白或证词;错误的承诺会轻视他们;使用侮辱,威胁对其家人采取措施等,以收集证据;当受试者不能清楚地阐明问题时,过早或不合适地提供书面证据,或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招供认罪等等。二、为防止在获取证据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主体的行为,对监督制度进行了改革之后,尽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事会共同努力,但必须在监事会中使用监事会的身份。调查违反义务和犯罪。适用于内部当事人违规调查。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区分纪律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身份,也不区分获取证据的文件。纪委书记的介绍信中得到的文件,由监督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的工作许可证是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笔录而不是监督笔录等上取得的,这导致所获得的相关证据存在缺陷,因为证据的标的是非法的。三、防止违反证据收集程序有些调查人员不清楚证据的概念,证据类型以及收集,固定审查和使用证据的程序,并且违反程序规则会导致证据收集存在缺陷或非法,因此无法使用。如果从证人那里收集证据时没有单独收集证据,请让单位负责人或亲戚朋友帮助思想工作,或者通过论坛同时从多个人那里收集证据;没收或冻结财产时没有证人或调查员作证;自行编写材料后,通过录像从海外人员获取证据或将其发回监管部门,没有执行公证和使馆认证程序,导致证据缺乏客观性,无法使用。四、应注意监测,调查和证据收集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收集,整理和审查证据的能力不足。其一是调查人员不熟悉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不能以此为指导指导收集和审查证据,这是因为一些调查人员没有注意证据审查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在案件处理实践中证明材料后,海外证人未经公证,使馆证明就被送回中国作证,无论该材料是由外国证人亲自撰写,该自写材料均不能作为证据。

新证据调查取证

不注意获取证据的过程,例如,获取的文件中不附带所获取的银行证书,商业登记信息等。程序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的保证,并具有自己的独立价值。违反程序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证据不足。我对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据的内容没有深刻的了解。在实践中,我经常遇到检索到大量无用且重复的证据的情况,这影响了调查的效率。此外,他不熟悉如何提取新类型的证据,例如电子证据,以及收集与外国有关的证据。 (二)证据使用能力不足的问题证据使用是指调查人员使用证据以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为基础,以证明案件和指控的真实性而建立证据系统的过程。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使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过程,其中收集,固定和审查是基础,而使用则是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的目的和出发点,以及用证据指导收集证据的方向和范围,与前者相比,使用证据的能力更为重要,在监督调查实践中,缺乏使用证据的能力是制约调查有效性的不足。 ,这主要表现为对证据使用规则缺乏理解或深刻理解,例如加强口头证据的原则;如何对于零认罪案件,建立间接证据链证据体系,如何利用证据为复杂,共同的刑事案件建立证据体系还不够。五、几点建议(一)尽快颁布相应的监督工作规则,以便开展调查和取证活动。有一些规则要遵循。《监督法》颁布后,应颁布《监督工作条例》尽快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完善《监督法》的内容,特别是《监督法》规定的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保存,审查,适用,执行的标准和程序。应明确规定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对调查取证工作要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避免做事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