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概念 检察小课堂丨民事证据规则之举证责任
时间:2020-12-03

证据调查概念

检察官的小类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休止地发生着,民事诉讼活动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方面,我们需要研究证据规则。今天,编辑将带您了解举证责任和免除举证责任的证明规则。

自我认同的概念

在证据交换,查询,调查或书面材料(例如投诉,抗辩和委托书等)中,当事方承认一个不利于他的事实,或明确承认一个事实是自白那对他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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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为了自白,法律是更加严格和合理的,也就是说证据调查概念,只要当事方就其不利事实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或者做出自己的陈述,或者承认他人的陈述,它构成了自白,另一方无需提供证据。由于在诉讼过程中两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承认不利于该事实的事实。从普通人的思想和逻辑的角度来看,应该假定其自信心的内容是真实的,从而使另一方免于出示证据。

自我认同的情况

1、被视为自我承认广州商务调查,一方不承认也不否认另一方主张的不利事实。经过法官的解释和询问后,他仍然没有明确表示肯定或否认,被视为对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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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的自认-如果一方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参加诉讼,则代理人的自认应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3、联合自认-在普通的联合诉讼中,一个或多个联合诉讼人的自认将对自己产生影响。共同自白的规定都是新的法律规定,但是无论哪种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个人自信心不一定对其他当事人有效。

4、不完整的自白-如果一方有限制或附加条件来承认另一方主张的不利事实,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其是否构成自信心。举个例子:原告和被告之间有债务关系,债务为5万元,没有债权证据。原告要求偿还,被告称欠他3万元,这是部分自白。如果被告声称原告欠了证据,则债务关系得到承认,这是有条件的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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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不完全的自白不会直接导致免除另一方举证责任的效果。人民法院需要结合自信心和其他案件证据作出判决。同时,为了防止虚假诉讼或恶意串通广州商务调查,人民法院不会确认诉讼中承认的事实是否与已经确定的事实不一致。

不适用于自我识别情况

同时,通过解释法律规定,编辑总结了不适用于自我接纳的情况,包括:首先,与确认身份关系有关的案件;第二,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第三,依职权进行法院调查。第四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案件。第五是公益诉讼案。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审理所涉及的内容要么是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要么是善意的第三方或公共利益证据调查概念,而不能由自白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