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权 郑世鹏:浅析监察法的证据审查以及与刑诉法的衔接
时间:2020-12-04

郑仕鹏:《监督法》的证据审查及其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2016年11月,我国在部分省市启动了国家监管体系试点改革。 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了监督法草案。 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机关依照《监督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职务侵害,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就职务犯罪而言,如何将侦查和取证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理解的主题。

目前,《监督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十三条。作者试图从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来分析《监督法》的证据审查及其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监督法》第33条:

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重要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词,供认和辩护人,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用作证据。刑事诉讼。

监督机构收集,整理,检查和使用证据时,应符合刑事审判中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依法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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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证据能力一直与获得证据的主体的合法性有关,这也是刑事案件中证据能力的前提。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获取证据时均被用作调查机构以行使获取证据的权力。甚至纪律检查机构过去收集的证据也要经过调查程序。转换(主要是口头证据的转换)可以用作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但是我们知道,监督机构不是调查机构,而是政治机构。 《监督法》第十八条规定,监督机构的地位为“侦查机构”,行使“侦查权”代替“侦查权”。那么,由监督机构行使的调查权所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吗?如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将其用作证据,那么是否会存在与《刑事诉讼法》趋同的法律障碍?

作者认为,监督机构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并没有法律上的统一障碍。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监督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相同的立法体系,而《监督法》的发布时间较晚。 《监督法》和《刑事诉讼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它们在立法上处于同一级别,属于“基本法”。此外,《监督法》的制定要晚于《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即使对同一相关问题做出不同规定广州老公外遇调查公司,仍应以《监督法》为准。

第二,《监督法》是唯一的。与《刑事诉讼法》的普遍适用性相比,《监督法》的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即使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应首先适用《监督法》。

第三,《监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另外,在中共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编写的《解释》(以下简称《监察法》的解释)中,对第一条的解释33很清楚:本文旨在规范收集,确定,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使监督机构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是监督机构要实现的重要方面“法律对法律的融合”。这些证据有资格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这些证据。刑事调查机构再次执行了获取证据的程序。

标准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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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监督机构收集的证据可以用作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这是否意味着监督机构收集的证据可以直接用作判决的依据?如何审查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并将其与刑事诉讼联系起来?作者认为:

首先,在审查和使用刑事证据方面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可行的。 《监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仅澄清了监督机构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这只是证据获取的问题,并不涉及证据的审查和使用。而且,整个《监督法》没有提供有关如何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详细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系统的证据法典,有关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和适用的大多数问题分散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由于《监督法》规定,收集到的证据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没有规定如何审查和使用。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刑事证据的审查和使用的相关司法解释。毫无疑问,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