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权 最高法:民事证据新规权威解读
时间:2020-12-04

最高法律:对新的民事证据法规的权威解释

最高法:民事证据新规权威解读

经修订并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条例》仅保留了11条原始规定,其余89条是经过修订或新增的规定。为了便于在审判实践中理解和运用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对关键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作了简要解释,以供参考。

一、关于自我识别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各方主张有利于事实的事实,则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将提供证据”的正确含义;而当事方声称自己的不利事实,构成了自认和免责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自我接纳不是证据,而是举证责任的例外。这是党行使处置权的结果。这也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事实的方法。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节省诉讼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民事证据条例》第8条规定了自我接纳的条件,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规定了自我接纳的基本内容和排除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修订决定”修订并补充了2001年《民事证据条例》第8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了起诉诉讼代理人的规则。 2001年的《民事证据条例》根据授权范围将委托代理人诉讼区别开来。如果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事实的确认直接导致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的认可,则不构成自我承认。在审判实践中,当事双方通常不出庭,而是由诉讼代理人委托其出庭。一些当事人和受托代理人使用上述规定回溯并不时拒绝该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这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正常进行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规定是针对诉讼代理人的处罚,而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与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系;在审判实践中,“事实的确认直接导致对方的诉讼要求的确认”是在事实和诉讼请求得到普遍认可时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将其识别为诉讼请求的识别,事实的识别与诉讼请求之间没有区别。需要认可。因此,《经修订的决定》规定,除委托书中明示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供词应视为当事人的供词。

2.增加了共同诉讼人自我识别的要求。 2001年的《民事证据条例》没有规定共同诉讼人的自认。由于联合诉讼在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的诉讼形式,因此“经修订的裁决”增加了共同诉讼的自信心规则。由于联合诉讼当事人在普通联合诉讼中相互独立,因此一个或多个人的自认仅对进行自认的当事人有效。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必须“统一和确定”诉讼标的。因此,只有所有共同诉讼人的自白才能产生自信心。一些共同诉讼人做出自白,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自白的影响不会发生。同时,为了防止某些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以消极的态度妨碍诉讼程序,虚构的自我接纳规则可适用于对不利事实作出负面反应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3.添加了对自我识别或有条件自我识别的限制。自我识别通常是指完全的自我识别,也就是说,自我识别不附加任何条件或限制。限制性的自白或有条件的自信心与完全自信心相反。这意味着一方承认另一方声称的不利事实的一部分广州分离小三公司,而否认另一部分,或者对自信采取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 。对自白或有条件自信心的限制未包含在2001年《民事证据条例》中,但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受限的自信心或有条件的自信心有不同的理解。必须作出规定以影响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的效果。 “修改后的决定”未遵循德国民事诉讼法,即限制自我接纳也构成自我接纳,而作出自我接纳的一方应提供所附限制的证据。取而代之的是,它采用了台湾的《民事诉讼法》。法官的立场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自白。

如预言中所述,对于简单地承认某些事实而否定其他事实的情况,即在没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自认的情况,承认部分事实的行为应视为构成自认,否认部分并不构成自白。对于具有附加条件的自接纳,应检查附加条件是否与所接受的事实密不可分。如果当事方承认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同时又增加了独立的攻击或辩护方法以否认对方的主张,则应将所承认的事实和其他事实作为整个。如果将这两个事实分开,则截获一方的不利部分就被认为是自白,因为这部分自信心不能完全反映方的意图,因此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脱离上下文。如果一方承认另一方的陈述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并且同时使用与另一方进行独立攻击或辩护的请求在法律上不相关的另一事实,因为这两个事实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独立的内容,这是可分割的,并且当事方对其不利事实的认可构成了自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