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协助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委托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2016年9月14日出台
时间:2020-12-05

证据调查的协助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案件侦查命令的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

)证据是客观,清晰,完整且易于掌握的。

第三条《执行案件委托侦查令》主要适用于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的下列档案资料和权利证明书的调查和收集,执行人及其律师不能为目的自行收集原因和与案件直接相关。与被执行死者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电子文件证据,信函和电报:(一)被执行死者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二)被处决者的财产状况;(三)在这种情况下,被处决者享有对第三方的应有要求;(四)证明该被执行人能力的材料和信息偿还债务的执行;(五)证据表明广州婚外恋调查取证,受执行的人转移,出售或损坏了受保护的财产石头

第四条证据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委托调查命令:(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与执行国家秘密无关) (三)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的其他证据,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并收集。

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追究的执行以及司法鉴定的评估证据调查的协助执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不适用委托的调查命令。

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委托侦查命令中提供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侦查命令时向执法法院书面说明理由。执法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合理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撤销委托调查命令,并自行收集证据。

第六条委托调查命令的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在执行案件提交后且执行结束之前提出;(二)应将书面申请提交给执行法院;(三)保留命令的义务调查期间发生的费用应由索赔人承担。

第7条申请委托调查命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应说明索赔人和持有人的身份,要调查的证据名称以及证明的目的;应由受托人适用。收到后,应同时提供受托人的授权证书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二)证据线索,包括来自有关部门或个人被接受,无法自行获得证据的原因等。

第八条执行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委托调查命令时,执行法院应当向其送达《申请委托侦查命令的说明》,以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服务必须在服务证书上或在成绩单中注明。

第九条执行法院应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发布委托调查命令。如果决定不签发,则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委托调查命令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执行案件的案件编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姓名,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三)被调查人的姓名,名称和身份证号; [四)持有人的姓名,律师的专业证书编号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受委托的调查命令以收集证据内容;(六)委托调查命令的有效期;(七)发行人,发行人,日期和法院印章;(八)申请人或持有委托调查命令和收据的人的签名和日期; (九)执法法庭您认为应该陈述的其他内容。

证据调查的协助执行

第十一条委托调查命令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二条被调查人在下达委托调查命令的同时进行调查和取证时,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身份证明。持有命令的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对于在调查订单中获得的信息,索赔人和当事人应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委托调查命令规定的范围内提供证据。证据材料应表明与原始文件没有区别,并填写调查单的收据。如果不能立即提供广州调查公司推荐,则应在收到委托调查命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四条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委托调查命令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持有人应在调查完成后的五天内证据调查的协助执行,将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所有原始证据连同被调查人填写的回执一并提交执法法院。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未使用委托调查命令,应当在委托调查命令期满后五日内退还执行法院;调查人员不提供证据的,律师应当书面说明。

第16条如果该人未在到期日后的15天内向执法法院提交所收集的证据或委托的调查命令,收据和其他文件,则执法人员应敦促该人投降并报告情况。记笔记。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律师伪造或变更委托调查命令,或者伪造,变更,隐瞒,破坏命令调查收集的证据,或者泄露命令调查所得的证据,未经允许进行误导性宣传,诽谤党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本案执行的,不得再次申请委托调查令。执法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两年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对代理人的禁制令,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法院下达委托调查令,并发布行政处罚或对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罚。建议。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出于执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事项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发布委托调查命令。

在评估和拍卖过程中,中介机构和个人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咨询,复制或提取相关材料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19条:本规则应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