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权 不应限制律师的调查权和阅卷权
时间:2020-12-06

证据调查权

不应限制律师的调查权和审查权

一、《律师法》第30和31条限制了律师的调查权和访问权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有权向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参加诉讼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调查……律师从事前款所列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提供支持。”

1981年4月27日,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加诉讼若干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规定:“律师应当作为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代理人行事。在刑事案件中。您可以去法院检查案件材料并了解案件的事实。” “参加诉讼的律师(包括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的律师)可以访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附有法律咨询办公室的介绍信,以调查案件的事实,应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件资料,了解案件事实。”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为便于审查,《最高法》“审判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于3月生效。 1994年2月21日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拥有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四份副本(每增加一份)。对于被告,则增加两份起诉书,并将所有文件材料,赃物,赃物和其他证据与案子。”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方便,使他们能够查阅和提取案件档案,并确保必要的标记时间。”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参加诉讼活动的律师可以收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第31条规定:“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广州调查取证事务所,可以与他们调查情况。”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规定了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的调查权和档案审查诉讼法第2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下,从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证人通知出庭作证。或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在受害人或其近亲和受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下,可以从他们那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应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可以查阅,提取和复制该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

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起诉书中包含明显的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清单,则法院应决定开庭审理,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审判的副本或照片。” ??

与之前和之后的上述规定相比,《律师法》限制了律师调查和阅读文件的权利。首先,最初规定,当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时证据调查权,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提供支持”或“应提供支持”。现在规定“只有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同意下,才能对他们进行调查。”第二,最初规定可以查阅所有刑事案件的档案材料,但现在规定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副本或照片”。 ??

二、律师法不适当地限制了律师的调查权和文件审查权

(一)与宪法和相关法律相反?

《宪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7条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知道案件情节的任何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法庭上作证。”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作证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享有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可以放弃权利,但应履行义务。但是,《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才能从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调查和收集证据。不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