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证据咋办,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0-12-08

证据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应如何申请调查证据?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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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tu Heihe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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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黑河

要提高辩护律师索取调查证据的权利,我们必须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项权利。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①辩护律师的权利是追求起诉与辩护之间的平等以及审判的公正性。检方是拥有广泛权力收集和保存证据的国家机构,而辩方在收集和保存证据方面薄弱。通常不可能向法院提交证据以支持法院自己的调查,从而限制了辩护权的实现。起诉和辩护不平等,审判很难公平公正。为此,法律应赋予辩护律师权利,要求法院使用国家权力和国家资金提出证据,以有利于法院自己的一方。 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权力的保护。辩护律师这项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法院调查权的执行。在这里,法院的调查权是在辩护律师提出请求后实施的,而不是根据权威机构采取主动行动。 ③要求和决定调查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需要调查哪种证据,并有权要求法院解释其原因。是否应调查证据以及应如何调查证据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由法院决定。 ④法院的侦查权不具有侦查权的性质,但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如果发生阻碍广州侦探找人,法院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其得到执行。法院主要是收集和保存证据,并不判断证据的价值。在法庭听证过程中,如果大学专家小组对证据有疑问,可以通过庭外调查加以核实。本质上,它是验证证据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证据的价值存在判断和选择。在法庭听证过程中,如果大学陪审团对控方和辩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法院将宣布押后,并通过调查,检查,扣押,评估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和核实。 ,查询和冻结。通常,应该提起诉讼。人员,辩护人和法官的存在应由法院主动提出。

从上述理论定义和我国法律的上述缺陷开始,我们应该如何提高辩护律师要求提供调查证据的权利?作者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我们的辩护律师索取调查证据的权利,应该进行司法改革,并且我们应该大胆向外国学习。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预审法官制度,由预审法官进行听证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审前法官负责审前调查的决定和实施,且审判前法官不参与调查活动,也不会做出判决,从而保持法官的中立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预审调查的法官是审判法官。通过预审调查了解案件的法官倾向于“先入为主”,使审判仅仅是形式上的。该规定必须修改,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二是规范辩护律师的申请方法。辩护律师向预审法官提出了书面申请,并解释了原因,并阐明了收集和取回的证据与案件和证明事项之间的关系。同时,有必要以特定和个别的方式指定要调查的证据广州私家侦探推荐 ,并且不能以笼统或笼统的方式提出,以便法院可以判断调查是必要还是适当。调查证人时,应注明证人的姓名,住所和问题;对于调查和接收证据调查取证,应说明文件证据是什么,在何处或由谁保存。第三,辩护律师申请证据的范围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调查申请范围应包括法院直接从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以及申请法院直接提供证人的申请。给受害者或其近亲或受害者。收集和检索证据;从人民检察院索取证据证据调查取证,证明被告无罪,轻罪,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保存有利于被告的证据等。

第四,法院处理合法化。当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法院认为辩护律师的调查证据申请是必要的时,应同意。但是不清楚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尚不清楚在认为不必要时该怎么办。提交人认为,当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证据时,应做出书面决定。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调查法官应立即展开调查,并且不会受到辩护律师撤回申请的影响。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调查证据的,应当书面判决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该决定书应由预审法官签署,并在发出后三天内送达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如果辩护律师对申请被拒绝不满意,可以在三天内申请重新审议。对于复议申请,预审法官应在三天内作出书面决定。检察官无权反对法院调查证据的决定。第五,明显拒绝调查证据的请求的情况。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事实显而易见,无需收集证据;需要确定的事实对于判断没有意义;证据不适当或无法收集;与案件中要证明的事实无关;它与已调查的证据重叠;知名事物;再次申请相同的证据;申请调查证据以延迟诉讼程序。仅在上述情况下,法院才有权拒绝。第六,明确法院调查的期限。当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何时决定,决定之后何时进行调查等期限。因此,法院在作出决定时会有所延误,在作出决定后也不会进行调查。

因此,应该在时间上明确。第七,阐明法院采取的调查证据的措施。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扣押,搜查,询问,鉴定,质问,冻结等方法。如果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障碍,他们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例如监禁传票,罚款,以及拘留未经正当理由出庭的证人和鉴定人。第八,赋予律师在场的权利。侦查法官进行调查时,应当事先通知辩护律师参加,并以律师是否在场作为收集取证合法性的条件。在收集和检索证据时,预审法官应为主要法官,辩护律师应为补充法官。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询问证人,迅速纠正法院调查中的遗漏或偏见。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辩护人在场,而法官有权单方面收集和取得证据。应当修改本规定,否则会出现“穿新鞋旧”的情况。第九,规范诉讼程序。辩护律师的申请书,法院决定书,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服务收据,法院调查笔录等均应附在档案中以备参考。法院没有裁定是否对辩护律师的申请进行了调查,也没有决定是否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后,将诉讼程序视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