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方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实施办法
时间:2020-12-10

证据调查方法

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活动,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调查部门负责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第一检查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派出机构的案件调查,系统地分配案件,统一部署资源,指导调查的执行,并审查调查结果。

第三条调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允诚实,依法办案,并保守秘密。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退出。

第二章案例注册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监督部门将提出立案建议,并与调查部门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可以直接提出立案建议,并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日常监督办公室和检查办公室提出建议,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可以依照上级指示,其他部门的通知,重要信息和线索,直接作出立案指示。

第五条日常监督部门发现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迹象时,可以请调查部门进行干预广州私人调查取证,敦促当事方停止不当行为,及时控制风险,尽快消除隐患。可能,积极减少伤害证据调查方法,防止局势扩大证据调查方法,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纠正。

第六条派出机构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所在地区责任制的原则,迅速批准立案调查。涉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应当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备案;出于敏感和特殊情况,您可以将案件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日常监管部门和调查部门。

第七条派出机构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第一检验局备案:

(一)提交和归档表格;

([二)案件注册批准表;

(三)调查计划;

([四)检查报告,验证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调查计划应当包括案件分析,调查计划,分工,时间安排,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第一检查局应当在收到派出机构的备案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书面意见。不反对立案的,应当通知立案单位立案调查。重复备案的,可以一起处理,并经协商确定保荐人;如有异议或调整建议,应说明原因。

第十条:派出机构建议中国证监会立案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主体,涉嫌行为,异常情况和主要线索,并附上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11条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处理了出境限制,则应在提起诉讼后立即将有关材料移交给调查部门。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负责人对备案材料的批准日期为备案日期。

第三章调查

第十三条原则上,案件提交单位应对派遣机构自行发起的案件进行调查。根据具体案件以及侦查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第一检查局可以调整案件的发起人和共同组织者,统一使用系统的侦查力量和侦查资源。

第十四条经上级批准的案件,涉及范围广,影响大,案情复杂,及时性强,应将第一检查局确定为重大案件,并组织系统调查。调度机构应积极参与并进行优先合作。

第十五条案件发起人应当设立调查组,指定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定具体的调查计划,组织实施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第一检查局应任命案件协调员,协助制定调查计划,指导调查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外部事务,并负责后续审查,审判,听证,诉讼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17条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其法律证明和调查通知。

第18条在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当事方和个人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调查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合法证明,并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

查询笔录应由被查询人逐页制作并确认。修改讯问记录的,应当由被讯问人签名确认。

研究者应在访谈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查询时,您可以记录并记录查询过程,并在音频和视频产品上指明生产方法,生产时间,生产者等。对于音频和视频记录,应提前通知被问者并将信息记录在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