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方法 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割裂与弥合
时间:2020-12-10

证据调查方法

关于法院调查和法院辩论的分隔和桥接

在审判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含义。着眼于审判是使审判在调查事实,出示证据,起诉和辩护以及裁决中的推理,改变审判的形式化和实现其实质性方面发挥真正作用。法院审判的实质性对提高法院审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法庭审判的质量和实现法院审判的实质性,同时审查实践中的法院审判程序,特别是初审的普通程序,法院调查阶段与法院辩论阶段之间的二分法具有重要意义。成为值得考虑和讨论的话题。

一、法院调查与法院辩论分开

([一)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划分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没有划分刑事法院审判的阶段(刑事审判中的一审一般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调查与法院辩论之间关系的规定集中在第190条中(为查明实质性证据并阅读证词,法官应听取检察官,当事方和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和第193条(应对与判决相关的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辩论。检察官,当事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条件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审判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分为普通法和普通法。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纳入审查,受理和预审程序准备并宣布法院开庭和法院调查,法院辩论和最终陈述,案件复审和判决书宣布。第228条明确规定:“如果大学陪审团认为案件的事实已得到明确调查,则首席法官应宣布法院调查结束并开始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应在法庭上进行辩论。 ”因此,实践中的法庭审判分为四个阶段:审判前的准备和启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二)辩护权对实现法院审判的重要性

实质性法院审判的基本方法应该是,控方和辩方进行实质性的证据对抗,盘问和辩论,然后由法官最终裁决。它必须围绕一项中心任务来执行,即建立一种在起诉方与辩方之间以平等对抗的审判模式,而法官则以裁判为中心。考虑到刑事起诉权的天然优势,只有辩护权,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得到有效保护和有效行使,才能形成两种对抗。控方和辩方都需要争取司法力量的支持。司法权的中心作用可以被强调,否则,司法权只能服从于起诉权,使法院审判显得单方面。诉讼各方的深度参与,特别是辩方的深度参与,是法院审判实质性改革的重点。促进法院审判的实质性,不可避免地需要加强辩护权,并实现起诉与辩护之间的平等对抗。

在加强辩护权的讨论中,“有效辩护”的概念得到了广泛讨论。辩护权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以及辩护制度是否得到适当建立,“辩护是否有效”是需要考虑的标准。有效辩护,即“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起源于美国。有效防御的概念在美国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 《美国联邦宪法》仅在《第六修正案》中有所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辩护制度的初衷是让处境不利的被告与公诉机关竞争。与公诉机关形成诉讼对抗关系,建立以法官为主体的诉讼模式,防止起诉与辩护之间的不平衡。但是,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是不够的。法院还需要确保被告获得“有效”的抗辩。有效辩护的概念主要是从《宪法》的法院适用过程发展而来的。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实际上包括三个要素:第一,合格的主体,即律师必须是合格的;第二,全面而充分的赛前准备,例如调查,文件审查和采访;第三,法院辩护,有能力的法院辩护,包括对控方的证据和意见进行反驳,以及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主张和证据。可以说,我们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了法院审判的实质性,实际上都是为了实现有效的辩护。有效辩护制度的目的是使被告的辩护权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

(三)两阶段划分带来的不利后果:交叉检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