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发展 对社会调查报告证据性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0-12-15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证据问题的证据调查思想的发展

摘要实质上,社会调查报告在充分了解被告的基本情况,准确识别被告人身危险以及准确衡量被告的刑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程序上,正式推出社会调查报告,还可以促进量刑程序的公开,限制法官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文通过“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和有效性,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中帮助识别“社会调查报告”。

关键字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证据能力,证据有效性

中文图书馆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一、国内外社会调查系统的发展现状

证据调查发展

社会调查,也称为品格调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每位罪犯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法,以便法院可以在审判前评估被告的质量和环境。科学分析。随着刑法理论从行为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社会调查制度应运而生。行为人本主义认为,行为不仅是意识的客观化和实现,而且是人格或性格的外在化,即行为始终正确地反映了演员的人格或性格,因此行为应被视为反映人格的事实。把握。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者的危险性,即反复犯罪的危险。罪犯的危险性是刑事处罚的基础。在这种理论思潮的指导下,人格因素已被引入各国的正式立法和司法中。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社会调查系统已变得越来越完善。

在上述国家中,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罪犯的人格,身心状况,情况,经验,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它通常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刑事案件,并通过刑事诉讼进行。整个过程。社会调查通常由专门机构进行。例如,美国是专门的保释服务机构或监督机构,英国是保释情报机构,而法国是由预审法官承担的,或者由预审法官任命的司法警察或合格人员承担法官。德国是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求“尽可能获得与被告人有关的生活或性格特征”,以便准确地对被告人处以罚款。监狱还根据其社会调查状况对罪犯实施不同的矫正或改造方法。可以看出,在国外,社会调查作为量刑,保释和分类更正的基础,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证据调查发展,就社会调查的主题而言,各国的做法有所不同,包括预审法官和司法警察以及专门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

我国明确指出,社会调查法于2010年9月发布在《关于量刑程序规范化(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但建议在《 《公安机关处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公安条例》及有关条例明确指出,有必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平常行为,家庭状况,犯罪原因,pen悔态度,成长经历和心理特点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的主要主题是:(1)基本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例如北京门头沟法院;(2)固定的社会组织(青年保护委员会,工会),妇女联邦等),例如青岛法院,合肥法院;(3)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例如河南省的兰考法院。

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调查系统起步较晚,适用对象较窄(仅针对未成年人),调查对象不固定且缺乏专业性。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的社会调查证据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二、社会调查报告中的证据争议

证据调查发展

关于2010年9月“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量刑程序规范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涉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报告不能用作证据。它只能用作司法机关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重要参考资料。”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应被视为理论上的证据”。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包括三个部分:(1)被告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内容; (3)量刑的建议及其理由……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例如被告的基本情况,一贯表现和犯罪,都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因此是证据。至于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由于是被调查部门对被告量刑的意见或建议,因此不能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因此不能作为证据。”

作者同意第三种理论,并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前两部分应作为证据,而社会调查报告的第三部分不应作为证据。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证据被定义为:“法律用语是确定案件的材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证据的定义是:“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或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的基础。”因此,只要可以将与案情中要证明的事实相关的材料称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表达方式就不会影响材料成为证据的能力。案件中要证明的事实主要是指“与案件的事实有关的事实,是否可以证明有罪,以及相关的量刑情况。”在社会调查报告中,犯罪内容反映了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征,一贯的行为,pen悔的态度,犯罪动机,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犯罪的社会影响起着重要作用。更清楚地确定被告人身危险,从而更准确地判刑。 ,这两部分属于证明有关量刑事实的证据。因此,社会调查报告的前两部分都是证据,无论它们是否经过验证,在经过验证之后,它们便成为判决的依据。换句话说广州侦探排名,判决的基础是验证的证据,而只有验证的证据才是判决的基础。社会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并非证据,因为它们与待核实的事实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