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申请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线索,法院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可不予准许
时间:2020-12-15

证据调查申请如果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线索,法院可能不允许其调查和证据收集申请

证据调查申请

(2019)最高法民审第4581号

证据调查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奥奇斯公司声称林聪在生产符合要求数量的样品时没有提供协助。林聪表示,他已经完成了协助样品生产的义务,但是即使根据林聪在重审复审过程中的声明,他也仅在奥奇斯工厂协助生产了200个样品,而这并不能满足《专有许可执行合同》》关于支付第三阶段专利使用费的条件,林聪未提交证据证明所生产的样品已通过第三方检查。因此,二审裁决认为林聪要求支付第三阶段专利使用费的理由不合理。同样,林聪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奥奇斯公司已经进行了小批量生产并将产品安装给客户。因此,他声称已满足奥奇斯公司支付剩余专利权使用费的条件是重审的原因。无法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据调查申请,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该案件的必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和核实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林聪主张奥奇斯公司应支付剩余的专利使用费,并证明已满足剩余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即使《排他性许可执行合同》规定产品将在奥奇斯工厂生产广州请私家侦探,林聪仍然承担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但林聪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奥奇斯进行了小批量生产试生产检验合格或已安装在客户所在地。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林聪应承担举证的负面后果。

林聪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了调查取证,但没有提供任何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此外,如上所述,林聪申请调查的样品仅与是否应支付专利使用费的第二阶段有关。由于奥奇斯公司已在此期间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证据调查申请,因此林聪提出的申请所获得的证据与该案一致。争议的焦点不相关。因此,该法院不批准其调查和取证申请。同样,林聪在重审中提交的证据仅用于证明林聪协助奥奇斯制作了25至50个样本,但不能直接证明剩余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已得到满足。

(2020)民审最高法院第1566号

大连银行坚持认为,原判决中确定的主要证据尚未经过盘问。根据大连银行提交的一、二审判决书和上诉书,可以看出大连银行对景木公司一审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盘问。并上诉,认为一开始证据处理不当。景木公司和天下宝公司解释了此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多个版本。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记录了井母公司和天下宝公司的解释。因此,上述大连银行重审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大连银行坚称,原审判庭未依法积极调查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证据是必要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由于大连银行没有提供有关天下宝公司与景木公司之间恶意勾结的进一步证据广州出轨取证公司,因此原法院没有积极调查收集证据也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