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概念和属性
时间:2020-12-23

证据的三个特征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个特征”,才能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所谓证据的“三个特征”,即第一,客观真实,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事实,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该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的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在形成,改变或消除诉讼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并被他人的感觉器官所看到,听到或感受到。时间。留在人们记忆中或作用于周围环境的痕迹项目或由项目变化引起的项目也可能通过文字或某些符号记录,甚至成为视听材料等。客观性是诉讼的最基本特征证据。第二,证据的相关性,这意味着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而且还必须与案件中要确定的事实在逻辑上联系在一起,以便能够解释案件的事实。因此广州婚外情取证,它可以单独使用自己的存在,也可以与其他事实一起使用,以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事实作为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无关,即使事实是事实,也不能将其用作证明有争议的事实的证据。第三证据的概念和属性,证据的合法性意味着证据必须由当事方根据法律程序提供,或由法律机构和法人人员根据法律程序收集和审查调查。也就是说证据调查概念,诉讼证据是由当事方提供还是由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调查,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和调查的证据不能用作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调查概念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为了制定某些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种特定形式。没有法律要求的形式,法律行为就无法成立。简要描述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诉讼证据的概念:它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概念的规定具有代表性,并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是指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假设和虚假资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关联性是指与特定案例固有的必然联系,与该案例无关的事实不能用作证据。合法性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并按照法律程序收集,提供和使用证据的形式。关于诉讼证据的类型或具体表现形式,中国的三大程序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共有七种:(一)物理证据,书面证据; [二)证人证词;(三)受害者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陈述(五)评估结论;(六)检查和检查记录;(七)视听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具有以下类型:(一)文件证据;(二)物理证据;(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词;(五)当事人的陈述;(六)评估结论;(七)检验记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具有以下类型:(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词; [五)声明各方;(六)鉴定结论;(七)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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