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0-12-23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11月18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Fa解释[2020] 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18日实施)

为了保护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本规定制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现实情况。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案件的审判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要证明的事实,证据的持有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以及他们提供证据的能力。

第3条如果通过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不是新产品,则专利侵权纠纷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更有可能通过专利方法制造;

(三)原告竭尽全力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

原告完成前款的证明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出示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的证据。

第四条被告人依法向合法来源主张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指控的侵权产品或者复制品是合法取得的,包括合法的购买渠道,合理的价格,直接的价格。供应商。

如果被告提供了其涉嫌侵权产品或复制品的来源的证据,相当于其合理谨慎义务的水平,则可以确定其已完成前款所述的证据,并假定它不知道所指控的侵权产品或复制品侵犯了知识产权。被告的业务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用作确定其合理谨慎义务的证据。

第五条原告提起诉讼,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对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行使提醒和送达时间;

([三)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

第六条关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起的行政诉讼确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诉讼确定的基本事实已经是有效判决的一部分,当事各方无需再次证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但是,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七条为了发现或证明知识产权侵权,可以将债权人或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告侵权人购买侵权商品,可以作为对被告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证据。

由被控侵权人基于他人的行为而侵犯知识产权所形成的证据,可以用作权利人提起诉讼的证据,但被控侵权人仅侵犯基于权利的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取证行为除了行为。

第八条下列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当事人仅以证据没有经过公证,公证等证明程序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证:

([一)已由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确认;

(二)已由仲裁机构的有效裁决确认;

(三)可从官方或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共出版物,专利文件等;

(四)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性。

第9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据时,如果当事人以证据未通过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认证程序:

(一)提出异议的各方清楚地意识到了证据的真实性;

(二)对方提供证人证词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证人明确表示他愿意作伪证接受处罚。

前款第二项提到的证人的虚假证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10条在初审程序中,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和第264条的规定完成了委托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程序,则在随后的程序中,人员法院可能不再要求上述证明程序来获得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