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对行政机构未履行职责协助执行的补救措施
时间:2020-12-24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实际上是对司法行为的延伸,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独立做出的行政行为。目前,协助执法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2.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的过程中扩大了执行范围或采取了非法方法,而当事方的损失是由于未能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而造成的,则不是由于法院命令的执行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作为协助执行的义务人不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时,构成行政疏忽。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确认不作为和行政赔偿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

3.应该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理解应该是在行政机关未能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将来无法履行其义务。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是非法的,并提供行政赔偿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仍然有可能协助履行义务,则该党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采取执法措施督促其履行,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9)最高法院审理第7682号

再审申请人(初审为原告,二审为上诉人)北京金海半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两马桥路******。

法律代表李玉杰,执行董事。

金连书律师,副董事长。

哪些情形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调查证据的合法性_错误执行医嘱调查文献_证据调查的协助执行

陈庚律师,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市场调节管理局(在第一审中为被告,在第二审中为被告)。住宅。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法律代表肖亚青,主任。

局局长郭炳九的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海半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对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裁定不满意(2018)北京兴中5223行政裁定,向本法院申请再审该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本案,成立了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复议,并于12月下旬在第四法院进行了组织2019年16月16日讯问:申请人金海公司的律师金连书,陈庚,被申请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郭炳九均已出庭应诉。已审核。

金海公司起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指出,金海公司于2012年12月与中国国际公司珠海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合作成立了“韩国现代综合商业有限公司”(简称“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拍卖过程中,中国国际企业持有中国企业国际展览广告公司51%的股权。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了(2002)珠中法知会字第164-1-9号执行裁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以下简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解冻和变更股权登记的方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作人员于2013年1月22日签署了法院文件,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签署收据后签署了该文件。但是,由于必须主动提出股权变更的提议而被推迟。由当事方执行。金海公司多次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沟通,并致函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实施。 2016年3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金海公司联系,并通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放权力。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实施股权转让的协助,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确认。根据需要提供案件的相关材料。后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声称,他不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对象。金海公司认为,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是行政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并具有相关的主管部门应直接处理。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协助履行义务的主要机构,并具有行使股权登记,延误或不采取行动的行政权力的机构。因此,金海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确认国家市场监督。国家主管部门未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是非法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xingchu 464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发起行政诉讼的组织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7款,行政机关应依人民法院的规定生效。除非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判决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中的执行行动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金海公司要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履行协助执法的义务,行政机关的执行协助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而国家市场管理局在金海公司提起诉讼之前,法规没有履行协助案件执行的义务。没有协助执行的行政机构。在“扩大执法范围或采取非法手段实施”时,金海公司提起诉讼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的特殊条件。因此,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金海公司需要进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本案由总局提起的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诉讼不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基于此,它裁定驳回金海公司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