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共享”刑事案件法院的基本理论调查(二):证据规则
时间:2020-12-25

我讨论了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的能力以及证据的力量。今天,我将讨论三个重要且常用的“证据规则”。

一、物证真实性验证规则

所谓的真实性验证是验证证据真实性的过程。也就是说,实物证据,文献证据,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的来源以及收集,提取和存储过程都需要出示证据的一方证明。

身份验证是物理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

为验证真相,有必要从两个方面确定物证的身份:一是法院中物证的身份识别和证明方要求的物证。另一个是在法庭上提交的物证证据记录,内容是内容的标识以及已经发生的事实信息。

1.身份验证方法

(1)一般真实性验证方法。例如,要识别特定对象的真实性;物种证据的真实性是“产销监管链的证明”,即从提炼中向法庭展示证据的完整过程。

(2)认证证据的“外部载体”的方法是结合笔录证据(例如调查笔录,搜索笔录,扣押清单等)进行证明和识别。

(3)对证据的“内部载体”进行身份验证的方法是本证据的组合(例如,提取,本,盖章照片或全过程录像),并结合验证,识别和检查。

2.排除无法认证的物理证据的规则。

首先,不明来源的物理证据不得用作判决的依据。

第二,如果对证据的“内部承运人”的真实性有疑问,无法纠正或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则不得将其用作判决的依据。

第三,如果提交检验的材料和样品的来源不明,或者由于污染而不能满足鉴定条件,则不应将使用这些材料和样品作为检验材料的评估意见用作评估材料。判决依据。

二、口头证据验证规则

所谓的“证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根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完全重叠或部分重叠,从而一个证据的真实性由其他证据验证的事实

1.确认规则可以用作判断证据效力的依据。

与“证明”相对应的是“单独证据”。用单独的证据很难证明任何案件的事实。

证据相互确认是证据事实可靠性的保证。这种确认既可以在两个证据的相互验证中发生,也可以在某些证据被多个证据确证时发生。它不仅适用于口头证据,而且通常适用于所有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甚至还用作判断证据强度的法律标准。也就是说,“证据具有内在联系,指向要证明的同一事实,并且可以合理地排除矛盾,可以将它们用作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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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供认的证据

被告的庭前供认是一致的。如果被告不能解释撤回供词的原因,或者其辩护在整个案件中与证据相矛盾,并且庭前供词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则法官可以接受庭前供词。

“重复”被告在庭前的认罪和辩护。如果在法庭审判期间作出有罪供认,并且供认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则可以接受在法庭审判中的供认;如果法院的审判改为无罪辩护,并且法院如果不能以其他证据证实供认,则不能接受庭前供认。

总而言之,预审供认还得到其他证据的确认,这是法官采纳该供词的前提。

3.证人证言的确认

如果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与预审证词相抵触,如果证人可以对他的“反证词”做出合理的解释,并且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则法官应接受法院的审判证词。如果出庭作证得到有关证据的佐证,则可以接受出庭作证。

对于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词,如果不一致,则除非可以排除矛盾且没有其他矛盾之处,否则法官不能以庭审前的证词作为确定案件的依据。支持它的证据。

案例:刘某非法持有毒品

张三和李四曾经是派出所聘用的辅助警察,六个月前辞职。有一天,两人在街上徘徊,当他们看到王武举止可疑时,他们就提出质疑。王武心里很害怕,所以他承认自己是个吸毒者,刚从刘某那里买了克毒品。他还表示愿意“立功”以帮助俘虏刘。

因为张三和李四已经与警方一起处理了与毒品有关的案件,所以他们想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因此,他请王武给刘打电话,并请他在某个地方见他。随后,三人赶往约定地点。张三、李四自称是警察,抓了刘,并声称从刘中发现了六包毒品。

此后,三人乘出租车将刘某送到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张三、李四将刘交给警察赵刘。那时天很黑。赵刘在汽车引擎盖上放了六包毒品,用手机打开手电筒模式,用灯照亮了刘,指着六包物品,问刘:“是你的吗?”问了好几次后,刘说:“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