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
时间:2020-12-26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47号第6号2006年《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摘要147关于民事证据基本理论问题的法律研究调查程序(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民事证据法调查程序理论上的问题是程序控制权的分配,根据控制主体的不同,它可以分为党员控制和法官控制两种基本模式,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的运作方式。原则,应澄清民事证据调查具有五个重要的程序特征:目的取向,时间和空间的特殊性,操作的技术性,过程的合法性和要求的合法性,这对于理解程序的分布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当事人控制;法官控制;程序所有权的分配[CLC号] D925.1 [文件识别码] A [物品编号] 1006--0766(2006)06一0130-05不一定事先设计有效的系统,一、现代程序的组成和证据调查基本问题程序,但规则的设计,程序是否正确,以及根据纪卫东先生的观点,现代程序的基本结构效率具有重要影响。证据调查程序也不是常规的。这些因素是原则,两次“过去”操作以及对立面之外。

证据调查是在六个当事方之间确定事实的依据,以完成法院的审判准备,信息和证据,对话以及结果的确定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方面。 (1)原则是通过允许的调查方法执行的过程活动,目的是确保过程操作的公平性和效率。它的外部性能准则包括正当程序,中立性和与当事方取证一样的有利条件,证明,交叉审查和法官的证明,其潜力和合理性。(2)两次“过去”操作意味着主要要求是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证据调查程序要求对程序进行操作提供当事人的程序要重塑过去的机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证据调查程序的控制者是谁?这会使决策过程充满变数,因此各方的知识紧密相关与诉讼结构问题有关。在当事人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方面,对最终结论具有重要影响。(3)在诉讼结构中,证据调查被设置为u p可以通过各方之间的对抗来使程序具有竞争性,可以将其打开,并且对证据的控制调查取决于各方。一方面,法官仅增强了程序参与者的动机,同时限制了充当证据协调人和指挥官的权力调查,因此整个证据都被移交了。 (4)信息和证据的可靠性是通过当事方的公开讨论程序进行的。发起是基于当事方的独立发起。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已完成。(5)对话是指基于程序和基于权限的诉讼结构。对于证据调查所,采用了讨论,反驳和说服力,必须有针对性。

态度是权力的典型原则。法官是对证据的指控调查(6)结果的确定性意味着,一旦宣布该决定,便应具有控制权,他可以确定证据的范围和目的调查矫顽力,既定的力量和具有约束力的力量[1] 22-26。法律可以决定何时启动证据调查程序;同时,由于该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该程序是官员有完整的证据调查权力,如果需要对当事方进行设计,则该程序是通过当事方的相互行动来实现的,而另一方或第三方获得了对他们有利的证据,则该程序是自然的尽管历史经验有重复的数据,但他本人无权强迫对方或证明对方,理论上完善的体系不一定能自然派出三个人提供证据,而只能向当事人提交证据。评判e 调查申[接收日期] 2006年1月7日[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项目“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研究”(06BFx05 2) [作者简介]张斌(1969一),男,四川江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四川大学副教授;姜建明(1962年-),男,四川武胜人,博士。四川大学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候选人。万方数据2006张斌,姜建明:关于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 131拜托,法官由法官组成。因此,不同的诉讼结构得到了加强。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确保当事人对证据调查程序具有不同的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