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证据中的缺陷调查
时间:2020-12-28

证据调查是指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收集,检索和审查证据,并使用证据来查找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据调查必须以正确的思维为指导,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果指导思想不正确或违反法律程序,或方法不正确,则证据调查可能有偏见,导致对案件的识别和处理不当,从而导致不公正,错误和错误的案件,并侵犯了公民权利。分析证据中的常见缺陷调查将有助于执法人员从现有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证据使用能力,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并确保正确处理案件。当前证据调查的主要缺陷如下。

一、违反了从事实中寻求真相的思想路线,并犯有主观的,片面的和表面的错误

在证据调查中,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无法复制。执法人员只能通过调查收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并根据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在这一过程中,只有坚持从事实中寻求真相,坚持调查研究,从现实出发并根据客观存在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思想路线,才能对执法有主观的理解。人员符合客观现实。如果您违背了从事实中寻求真相的思想路线,而不是从客观事实出发,则使用主观想象力而不是调查研究,使用主观判断代替证据,然后得出有关案件事实的结论,将产生主观错误,从而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首先,主观性是证据的大忌讳调查。很难保证在收集和审查证据以及用主观思维方法处理案件时不会有错误。

第二,证据调查还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以全方位地看待问题,避免单方面。事物的真实性存在于事物的普遍联系中。要真正理解事物,我们必须掌握和研究事物的各个方面,所有联系和“中介”。 调查案件的事实也是如此。只有全面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并收集证据,我们才能得出符合客观现实的结论。如果调查聆听并相信,一方面关注证据,而忽略另一侧的证据,并基于单方面的材料轻易得出结论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则会产生单方面的错误。在证据调查中,仅注意证据,而不注意反证;只注意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只注意原始证据,不注意传入证据;仅注意一方提供的证据,而不关注另一方提供的证据;仅关注符合您自己对案例分析的证据,而不关注不符合甚至推翻案例分析的证据;在调查中,仅执行一种可能性调查分析我国证据中的缺陷调查,而其他可能性则被忽略调查,依此类推,所有这些都属于单方面错误的表现。

第三,肤浅是在证据中容易做出的另一种思考方式调查。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决定了事物的现象并不直接等同于事物的本质。在理解的过程中,只有去掉粗糙和本质,去掉虚假并存储真相,然后再从外部,从外部到内部进行加工和制作技巧,才能通过现象来识别现象。事物的本质。在证据调查中,也有很多错觉或外观。例如,为了逃避惩罚,犯罪分子经常制造虚假的图像,捏造谎言甚至责备他人,而那些不违反法律的人也可能与案件事实偶然相符。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方,证人和受害人的陈述或证词也将是虚假或错误的。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如果执法人员不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他们会被虚假表象所迷惑,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 。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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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了对证据的强调,对调查研究的强调,不相信供词的原则,盲目相信供词

相信自白是刑事案件中的常见错误调查。认罪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认罪和辩护。这种证据是最复杂和错误的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特殊的诉讼状态,在诉讼中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其陈述的背景和动机也非常复杂,供认必须为true或false,或者为true,或者为false。正是基于口供的复杂特征,《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所有案件的判决必须强调证据,强调调查研究,而不是轻信的供认。只有被告供认,并且存在没有其他证据。被告将不会被判有罪和判处刑罚;如果被告没有供认,并且证据充分可靠,则将被告有罪并应受到惩罚。”这项规定原则上被称为“大量证据,沉重的研究,而不是轻信的供认”。根据这一原则,无论是供认还是辩护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认都不能置疑或轻信,并且只有经过验证后才能用作判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