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讨论|监管部门需要注意的事项调查取证
时间:2021-01-04

《监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证据,例如调查人的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词,供认和辩护,视听材料等。 ,电子数据,应当用于刑事诉讼,可以作为证据,监督机构在收集,整理,检查和使用证据时,应当符合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依法应排除方法,不得将其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一方面,《监督法》的规定赋予了监管机构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减少了工作联系,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它也规范了收集,确定,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对监督机构的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督机构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必须能够经受检察和司法部门的审查。如果证据不确凿,不合法,检察机关将其返还予以补充调查,这将影响腐败惩治的效率证据调查取证,并将司法机关排除为非法证据,影响定罪和量刑。情况。

那么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最近,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网站采访了中国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州侦探事务所,该问题的证据法专家李扬。

问: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监管当局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李扬:调查取证是顺利推进监督调查的重要方面。作为调查人员,在调查的监督下,我们必须首先专注于分析和掌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并熟悉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其次,我们必须关注取证程序,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非法程序。证据有缺陷,甚至导致证据被排除在外而且无法使用。第三,要注意合理构建证据制度。证据的收集,确定,审查和应用基本上是相同的过程。只有合理使用证据材料才能建立证据系统。证明案件的真相。

此外,我认为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的工作中也应特别注意将监视证据转换为犯罪证据。对于许多违反纪律和法律的案件,证据通常具有稀有,单一的措辞和不稳定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某些证据的不可更新性。因此,从纪律处分和与司法的有效联系的角度来看,调查人员根据刑事审判中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证据可以保证将监视证据顺利转变为刑事证据。

问:根据《监督法》,依法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将其用作案件处理的依据。那么,什么是非法方法?

李扬: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严格排除刑事案件非法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审查标准:酷刑和威胁是严厉禁止。 ,引诱,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来收集证据。具体来说,非法方法主要是指:(1)使用暴力方法,例如殴打,非法使用限制措施或严厉的变相体罚方法,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并对其认罪。意志;(2)使用暴力威胁或严重损害该人及其近亲的合法权益的方法;(3)使用非法拘留和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等等。 ,证人证词和受害人的陈述都是非法的取证,此外,监督机构在收集口头证据时还应注意同步音频和视频记录的相关形式和要求。询问过程应做到无间断,完整性和选择性,在本地记录,禁止编辑,删除或修改。

问:您能否通过具体案例解释证据合法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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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让我举一个金正日涉嫌贪污受贿案的例子,以说明证据合法性的重要性。金在担任某城市公路管理处负责人时业务讨论|监管部门需要注意的事项调查取证,涉嫌腐败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该案由检察官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有腐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部门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金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金的行为构成收受贿赂罪,但原判决中发现的腐败事实和部分贿赂事实尚不明确,证据不足,定罪量刑不当。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判处上诉人金受贿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