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内电子证据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时间:2021-01-04

随着电子诉讼和互联网法院司法数字化的不断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各种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与电子证据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1.电子证据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文件证据;(三)物理证据;(四)材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词;(七)专家意见;(八)调查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电子数据是指使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和手机消息,电子签名,域名等已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于2019年修订,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一) web博客和其他网络平台发布的页面,博客,微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消息,通信组和其他网络应用程序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验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和其他信息;(四)电子文件,如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五)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案件。

2.证据的三个特征及其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满足以下条件的数据报文被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始格式要求:(一)可以有效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并可以在任何时候调整Access的权限;(二)可以可靠地确保内容保持完整,并且自最终形成以来未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为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存储或保存方法的可靠性传输数据消息;(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于标识发件人的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在有形媒体上固定或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其他数据资料的制作如果真伪由对方确认或通过公证等其他有效方法证明,则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互联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必须经过电子签名,可信的时间戳,哈希值验证以及区块链如果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或通过电子取证认证平台认证可以证明其真实性,则互联网法院应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基于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和可靠?电子数据的传输取决于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是否受到影响; [三)生成,存储在其上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并且依赖于电子数据的传输具有有效的监视和验证方法以防止错误;(四)完全保存,传输,提取,以及保存,传输和提取方法是否可靠; (五)是否以正常交易形成和存储电子数据;(六)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合存储,传输和提取;(七)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数据。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分析国内电子证据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则可以通过识别或查询等方法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第94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除外:(一)各方提交或保存的不良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三)正常的业务活动;(四)以文件管理的方式保存;(五)以双方同意的方式保存,传输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