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新闻]举证责任制度在新的民事证据法规中的应用
时间:2021-01-09

举证责任理论是民事诉讼的中坚力量,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的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规定“当事方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过多次修订,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都继续执行相同的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仅提高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且还增加了当事人对证据不符合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首次予以澄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举证责任(不良后果的责任);第91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确定)的一般原则。于2019年修订的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于今年5月1日生效。 《民事证据条例》在强调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提供证据的当事方与法院收集证据的分工调查。因此,本文梳理了《民事证据条例》中的举证责任及相关制度,为法官提供参考。

一、一、双重含义下的举证责任是行为守则和裁判标准

由于《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分配原则,因此没有重复《民事证据条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换句话说,诉讼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或反驳提供证据(行为上的举证责任)。重点是“提供”证据,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之前,当事方不能提供证据;或者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则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方应承担不利后果(从结果的意义上说,举证责任),重点是“证明”要证明的事实(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法律中没有特别规定的,主张(主张)创造,消除,变更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等)应承担证明基本事实的责任。因此,双重含义下的举证责任制度不仅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和反驳。它还规定,审判后[人民法院新闻]举证责任制度在新的民事证据法规中的应用,如果案件的真实性不清楚,则法官应据此作出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在结果感)作为裁判标准。

二、作为行为准则的举证责任要求当事方依法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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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条例》的第一部分规定,当事方必须提供证据。首先,它强调当事方提供证据的责任,并阐明了提交各种证据的规则和具体要求。其次,党的自信心体系得到了完善。自信制度是建立在辩论原则基础上的,直接关系到举证责任。一方承认的事实具有免除另一方举证责任的作用。它对其后果有清楚的了解。该修正案解决了诸如表达自信心,虚拟自信心,授权代理人的自信心,共同诉讼人的自信心,对自信心的限制和限制以及撤销自信心等问题。制定明确的规定。与举证责任有关的另一种制度是豁免事实。该修订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豁免事实,使其更加合理。

三、作为裁决准则的举证责任要求法院提供正当程序保护

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理论本身包含正当程序的前提,即只有当事各方用尽举证手段后,法院才能适用举证责任事实尚不清楚时提供证据。裁判。由于举证责任非常重要,关系到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以及人民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因此,有必要尽可能多地确定案件的事实,只有在“被迫”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才能用于判断。这就要求法院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并在必要时阐明当事人依法给予的举证权;当事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中国的民事诉讼没有实行强制律师代表制。在许多民事案件中,诉讼人都是个人诉讼人,诉讼人取证比律师弱。因此,《民事证据条例》在完善诉讼证据的基础上,重申诉讼是出于客观原因。对于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以收集证据并规定具体的申请程序; 《民事证据条例》还规定了法院的详细和可操作性条例调查,以根据证据的类型收集证据;完善了法院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明确规定启动鉴定程序,鉴定人的义务,鉴定意见异议的处理,鉴定意见在法院的预先支付以及其他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广州请私家侦探,这些问题仍待解决; 《法律解释》规定,在文件证据提交命令制度的基础上,对补充证据作出规定,并对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