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预先注册和保存”与“癫痫发作和癫痫发作”的分析
时间:2021-01-10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事前登记和证据保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证据调查含义,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无障碍,应记录询问或检查情况。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取证;如果将来可能会丢失或难以获得证据,可以在得到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下预先进行登记和存储,应在七天内及时进行。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让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的,应当撤回。 “

可以看出,“证据预先注册和保存”是在行政处罚调查 取证期间采取的措施。此举是为了防止将来丢失证据或难以获得证据,并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进展。

但是,在当前行政机构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预先注册和保存”与“癫痫发作和癫痫发作”的分析,“先前的登记和保存证据”措施与“扣押和扣押”措施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 “预先注册和保存”是指“证据”的“密封”和“拘留”吗? “预注册和保存”是否需要满足《行政执法法》中行政执法的程序要求?这些都是应该澄清的问题。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中“证据预先登记和保存”是否属于“扣押和扣押”,我们可以从字面上进行分析。 “预登记和保存”中的“登记”主要是指现场盘存和证据登记。这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事后难以获得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最简单,最快和最有效的应急措施。证据收集措施。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记录证明现场存在某些类型的证据,以防止当事方基于时间流逝否认这些证据。术语“保存”的含义可以在“行政处罚法”第37条中找到。这种“保存”不是“证据”的“密封”和“拘留”,而是强加给有关各方。通过施加这种义务而无法销毁或转移的保管义务,有效地起到了保全证据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预先登记和保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它不影响当事方对“证据”的拥有,而这总是在行政相对人的控制之下。

关于“扣押和扣押”,2011年颁布的《行政执法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房屋,设施广州私人侦查,财物进行适当的密封或者没收,不得使用,破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密​​封的场所,设施,财物,第三人不得擅自损坏,转让,处置。一方,行政机关预先支付赔偿金后,有权向第三方索赔。扣押和扣押所产生的仓储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从以上可以看出,“扣押或扣押”的重要特征是“扣押或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产”应由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方保管。做出决定后,他们失去了对“位置,设施或财产”的拥有权,并且其“强制性”和“限制性”特征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预先注册和保存”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保护调查 取证的一项行政措施,在行政强制措施中不属于“扣押或扣押”。此外,正是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对两种不同行为的行政救济也存在差异。 “预登记和保存”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行政行为。它取决于行政处罚行为,没有重新考虑和适用性。 “扣押,扣押”是一项独立的特定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最终影响,并且需要重新考虑并提起诉讼。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执法实践中,经常有以“预先注册和保存”为名的“扣押和扣押”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重新注册和保存”行为没有重新考虑和诉讼,但由于行政机关已实质上实施了“扣押和扣押”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应将这种行政行为结合起来,具体情况视情况而定。被接受后,将结合《行政执法法》的相应程序规定,对涉案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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