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私家侦探〖法庭上的刑事辩护技巧调查〗
时间:2022-02-28

东莞市私家侦探〖法庭上的刑事辩护技巧调查〗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刑事案件。调查机构曾经将案件非法拘留进行调查,并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以审查和起诉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因非法拘留造成的故意伤害(死亡)案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裁定故意伤害罪,将被告排除在外。对该人的死因负责,应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什至免于刑事制裁等其他刑事处罚。在法庭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使用在法庭上获得的信息调查,并使用辩护技巧在法庭上确认相关事实调查,以应对检察官指控的非法拘留故意伤害(导致死亡)。佐证证据表明,这并不构成非法拘留,故意伤害不是受害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最终被法院接受。本案法院辩护律师的技术操作可以作为参考。

一、该案的基本事实

1998年4月2日凌晨4点,第五名被告人刘在公司的机场仓库值班时,他发现受害人林和张从公司仓库中偷走了文件,通知公司。被告汉,齐,周,陈等人闻讯赶到仓库。在此之前,第一被告周(公司董事长,党的作者)已将该案报告给派出所。公安人员还以为这两个小偷已经逃脱了,因此赶到了现场,并首先撤离了现场。后来,第二被告韩,第五被告刘和其他人在仓库中抓获了林和张,并将其带回公司的仓库值班室。五名被告很快在审讯中对林进行了讯问,并拳打了林。他踢并殴打并用木棍,铁丝和镐柄将林绑起来。当天晚上8点,周,汉,齐,刘将林某和张某送到派出所,然后将林某送到医院。下午四点,林死了。法医鉴定结论:林某被钝物击中,死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被告汉,陈,周相继投降。

律师在收到案件后,根据案件的评分,依次前往调查医院,派出所和法医鉴定中心,并在案件发生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获得了大量技术和事实信息和证据。

二、讯问和询问也是取证的一种方法,也是进行盘问和法庭辩论的重要依据。

法院调查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再现案件的背景和行为,并以此来显示事件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从而提供进一步的盘问和法庭辩论准备事实,包括细节。例如,围绕不构成非法拘留的辩护意见,当辩护人向被告询问时,他着重揭示了以下重要问题:1.林和张的特殊身份;2.在逮捕林某和张某之前,被告已经向警察局报告了此案,认为他们已经逃脱,警察不得不撤离;3.被捕后,考虑到警察刚刚离开,已经是凌晨4点了,不方便再次打扰警察局,因此被告将他们带回。该公司被暂时拘留;4.当天上午8点,派出所上班后,被告将他们送到派出所;5.在四个小时的临时拘留期间,被告人以殴打等非法方式对其进行讯问。这是出于公义的愤慨,因为公司仓库一再被盗。辩护律师没有对事实的这五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但是他们实际上将非法拘留的主观和客观因素与上述事实进行了比较,从而使法官和所有当事方都可以感知。同时,关于法官和有关当事方心理状态的演变,在进入法庭辩论之前,每个人的理解都摆脱了检察官的指责,做出了根本性的改变,为每个人的心理承受力和发展铺平了道路。情感倾向。提供缓冲区空间。

再例如,即使是客观事实,只要它在辩护意见的主旨之内,也必须通过有限的审判交流将信息传达给合议庭成员的思想,并且必须利用律师的已知知识来促进法院的理解,而讯问是法院程序中的特殊交流方式。在法庭程序中,检察官向被告询问小偷被捕地点,公司仓库和警察局之间的关系,以实现被告被非法拘留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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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者:从小偷被捕到的地方有多少种发送方式?

被告:只有一种方法。

后卫:这条路是直路还是弯路?它必须绕曲线走吗?

被告:这是绕道而行,您必须绕行,没有直路。

防御者:这条路是否必须经过您的公司?

被告:是的。

辩护人:您如何理解检察官说的一句话:“没有必要先将小偷送到公司,然后再送到警察局?”

被告:据我了解,由于方便,不一定必须先将其交付给公司。

通过上述询问,辩护律师依据地理条件解释说,当时的客观环境和局限性导致被告没有直接将受害者送往警察局,但不能考虑被告的临时监护权是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图有效地阻止了检察官的隐藏意图。

此外,它在我国刑法中深化了“无犯罪嫌疑”的定性原则。在审阅文件时以及在出庭之前调查,您应该寻找尽可能多的事实疑问,例如证据之间的矛盾,然后在可以调查和法院开庭的过程中核实对疑问的答案,如果可以的话。证据链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亚于Go中的“ Tesuji”。这是辩护律师比检察官更棘手的地方。辩护律师在审查档案时,比较了死者的法医鉴定和被告的殴打方法,发现死者尸体解剖造成的数十人受伤与被告殴打不符。后来,律师发现被告人在审前文件的供认中指出,死者逃跑时已跳出仓库大院的西墙。律师怀疑死者的受伤很可能是在盗窃后的逃生过程中造成的。考虑到这个问题,律师在审判前前往案发现场对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调查,这在他的心中变得清晰起来。但是,以同样的方式,这些怀疑和推测无法形成证据。因此,律师再次将问题转换为法院可以在法院以问题的形式提出的证据调查。

防御者:小偷从哪里逃脱了?

被告:从仓库大院的西墙跳出来。

防守者:墙顶离地面的高度是多少?

被告:那堵墙距离墙壁约四五米。墙外是河床,河床高于墙的顶部。

防御者:河床中有水吗?

被告:不,它早就干dried了。

后卫:如果您跳出这么高的围墙,会发生什么?

被告:受伤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可能是骨折甚至更严重。

防御者:在追上小偷之前,他是朝哪个方向跑?

被告:没有明确的方向,只是在河床上四处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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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卫:请描述河床的地形。

被告:河床没有水,到处都是石头,还有一些臭的沟渠,巢穴和小山丘。地形非常复杂。

后卫:现在几点了?能见度是什么?

被告:是凌晨三四点钟,天很黑,我们都有手电筒。

后卫:小偷有照明设备吗?

被告:不,我们没有找到任何东西。

防御者:换句话说,小偷当时是在黑暗中从近五米高的墙壁上跳下来,在崎around不平的多岩石河床上奔跑以避免追赶,对吧?

被告:是的。

后卫:如果您是这样的人,您知道后果吗?

被告:是的,它很可能跌倒并受伤。

后卫:抓到他之后,您是否检查过他是否受伤?

被告:没有检查。

东莞市私家侦探,在律师法庭之后调查,受害人在被送往医院之前将近8小时死亡。他还用了一些早餐和午餐,但由于其他原因,律师无法在法庭上获得相关证据。在调查中,律师充分利用了提问的机会,向当时陪同医院的服务对象学习,并以证据的形式修正了事实。

在法庭调查盘问之后,辩护律师经许可后作了总结:1.被告没有将受害者直接送往警察局并不表明有非法拘留的意图;2.案件中的受害人在被告遭到殴打之前,鉴于当时的情况,他们的身体很可能已经受伤。因此,结合殴打和对被告进行法医检查的方法,不可能确定受害者的创伤性出血性休克死亡是由被告殴打造成的。这是直接造成的,因为不能排除死者在被带到公司仓库之前已经受了重伤;3.受害人被送往医院将近8个小时后死亡,中间使用早餐和午餐。不能排除在受害者死亡之前医院的无所作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这三个方面的发展始终围绕着辩护律师所确定的辩护意见,即辩护意见并不构成非法拘留,故意伤害不是受害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法院的结果调查作为判决依据,使用在法院获得的信息(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形成)。双方在法庭审讯过程中的盘问和事实。然后将事实巩固为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辩护意见,甚至列举在交叉盘问阶段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可能性。这些是法院的主要任务调查,最终目标是在法院辩论中发表意见。辩护意见具有扎实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