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案例分析 【中元籴焜 - 案例分析分享】​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线索
时间:2020-10-21

证据调查案例分析【中原平坤案例分析共享】各方未提供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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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审第4581号

在这种情况下,奥奇斯公司声称林聪未能履行和协助生产符合要求数量的样品。林聪表示,他已经履行了协助样品生产的义务,但是即使根据林聪在重审复审过程中的声明,他也仅在奥奇斯工厂协助生产了200个样品,这并不满足“独家许可实施合同”》》关于支付第三阶段专利使用费的条件,林聪未提交证据证明所生产的样品已通过第三方检查。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林聪请求第三阶段专利使用费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这并非没有道理。同样广州调查广州调查,林聪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奥奇斯公司已经进行了小批量生产并将产品安装给客户。因此,他声称已经满足了奥奇斯公司支付剩余专利使用费的条件,这是无法确定再审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的必要证据的,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和核实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林聪认为奥奇斯公司应支付剩余专利使用费,并应提供证据证明剩余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已得到满足。即使《排他性许可执行合同》规定产品将在奥奇斯工厂生产,林聪仍然承担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但林聪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奥奇斯进行了小批量生产试生产检验合格或已安装在客户所在地。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林聪应承担举证的负面后果。

林聪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了调查取证,但未提供任何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此外,如上所述,林聪申请调查的样本仅与是否应支付专利使用费的第二阶段有关。由于奥奇斯公司已经支付了该期间的特许权使用费,因此林聪申请获得的证据与该案相符。争议的焦点缺乏相关性。因此,该法院不批准其调查和取证申请。同样,林聪在重审中提交的证据仅用于证明林聪协助奥奇斯制作了25到50个样本,但不能直接证明剩余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已得到满足。

(2020)民审最高法院第1566号

大连银行坚持认为,原判决中确定的主要证据尚未经过盘问。根据大连银行提交的一、二审判决书和上诉书,可以看出大连银行对景木公司一审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盘问。并上诉,认为一开始证据处理不当。景木公司和天下宝公司解释了此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多个版本。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记录了井母公司和天下宝公司的解释。因此,上述大连银行重审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大连银行坚称证据调查案例分析,原审法院没有依法积极调查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证据调查案例分析,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的必要证据。案件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由于大连银行没有提供有关天下宝公司与景木公司之间恶意勾结的进一步证据,因此原法院没有积极调查收集证据也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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