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 我国司法界对证据的4个错误认知
时间:2020-10-21

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

证据调查的不合理性4我国司法界对证据的误解

首先,简要描述我国司法界对证据的四种看法:

1,什么是证据?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称为证据。

我认为最好将“事实”更改为“因素”,以更好地反映证据的原始外观和特征,以表明与案件事实的差异。也就是说,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因素]都称为证据。

2,证据的三个特征:

首先,是真实性。客观事实,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独立存在,而不必依赖人类的主观意识。

第二,相关性。它是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中要确定的事实具有逻辑联系。

第三,合法性。根据法律程序提供,或由法律机构或法人人员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

3。证据相互佐证。

4,实物证据为王。

这四点为什么错了?

首先,司法部门必须强调效率,这意味着证据必须有效以显示与其他证据的差异。因此,司法证据的概念是:[最有效]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因素。

第二,关于三种性别,我认为:

首先,将案件的事实分为已知部分和未知部分。已知的部分是证据。

第二,案件的事实分为:外观和内容。外观就是证据。

第三,那些能够承担证据责任的人必须是案件的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应为人们整体或内部和外部所认可。

人们无法从事实中获得真相,因为事实隐藏在内部,只能从表象中推断出来。如何推断?证据链!这是一个封闭的逻辑链。因此,事实在内部并不重要,但外部很重要。苹果的果肉被皮肤包裹着。只要您知道它是苹果皮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就会知道它是苹果。不需要把肉变大。因此,探索证据特征的主要重点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次要重点是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

三个性别的错误是:重点全部放在事实上。具体来说:

首先,关于真实性。

此案的事实是真实的,并且其所有部分都必须是真实的,因此无需单独列出它们。换句话说,无论如何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

第二,相关性。

作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证据和事实肯定是相关的,因此无需单独列出。

第三,关于合法性。

合法性是人为地赋予证据的特征,特别是指司法活动中的证据。许多非法证据仍然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司法系统无法采用。因此,如果对证据进行专门研究,则不必单独列出证据。

因此,事实的外部是证据的空间。它具有三个属性:

(一)单纯性。它是一个胡萝卜和一个坑,功能可以是多重的,但最重要的是一个。证据必须简单。如果不是简单的话,就没有司法证据。

(二)清楚。包括:

1。在证据链中,简单肯定很清楚。

2,与事实的联系应该是真实而明确的。

(三)内聚。先前证据的结尾是以下证据的开头。司法证据必须端对端相连,即证据链。

这三个特征统称为“最有效”。

在玩围棋时,您必须努力提高棋子的使用效率。将其中一个主人放在盘子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并且很多粗俗的手会紧紧抓住那个屁股。因此,最有效的是证据的性质。如果证据效率不高,就不值得司法证据,而且程序肯定是无效的。

第三,我认为证据之间的关系只能是[相互融合]广州个人信息调查公司,不能相互确认。为什么?

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

(一)相互验证会导致逻辑错误。

证据本身就是证据,事实证明它是证据的对象。前一个的证明仍然有效吗?同样,后者的证明仍然有效吗?显然,相互确认破坏了证明的逻辑。

([二)相互验证是重复验证。

对于苹果来说,表皮被整块地包裹在果肉上,这相互证实了它就像是位于果肉上的多张表皮。这还是苹果吗?结果是:

1。效率严重下降。

2,一个案件应该只有一个证据链。重复将产生多个证据链。结果是:很容易处理错误的案例;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因为矛盾而被抓。

实际上,我们的证据重复非常严重,最严重的受害者是司法当局。一旦司法机构成为受害者,它将导致两个极端:委屈好人和放纵坏人。

第四,物质证据为王,这是我国司法界普遍认可的概念。据认为,物理证据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无论对与错,我能否请问两个决定哪一个?我认为稳定性必须决定客观性,因为只有当一种物质稳定时,它才能尽可能保持其原始外观。以物证为准的观点不应该否认我的结论,对吗?因此,我稍后会引用这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