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调查的不合理性和证人作证的有效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经济犯罪审判指南》于2004年第一版发布,是被告人王怀中受贿的判决书和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该案的一审判决反映了被告的辩护律师的提议。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几乎都对旅馆或招待所中的证人提出了质疑,这些证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六个部委”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取证地点是非法的,不能排除证人出于恐惧和谎言而作证是为了满足案件调查员作证的需要。这意味着这些证人的证词是不可接受的,不能确定被告是受贿罪。但是,法院最终不接受律师的意见,并对受贿罪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判决,被告已被执行。同样在中国也适用同样的法律。在某些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中,作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被剥夺了证据资格,他们的证据被拒绝,而且他们的申请也被完全排除在外。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履行职责和保证刑事案件处理质量的通知》(国发[2004] 196号)。在诉讼中,“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鉴定证据,并避免出现非法和有缺陷的证据。通过酷刑,威胁,诱使,欺骗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证人和受害者的陈述,绝不能用作判决的依据。”该条例进一步郑重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处理有缺陷的证据。那么,证人的证词是非法的,非法的还是有缺陷的证词?是否应将其完全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这些问题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惑。本文试图从证据有效性的角度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内涵和表现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非法”一词被解释为“非法”,据了解,非法证据是指非法证据。中国的《程序法法典》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合法来源,形式或者违反程序的证据材料”。有关专家学者认为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非法证据应分为狭义和广义。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人员以及用于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不符合法律的证据。从非法证据的内涵进行广义分析,其表现形式应具有以下四种形式:
1、收集或提供非法证据证明该主体不合法。谁能收集或提供证据,谁不能收集或提供证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身体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无法辨别是非,无法正确表达,无法做到的人。证人。不能作为法律证人的人提供的证据是证明该受试者非法的非法证据。
2、非法证据表明法医程序是非法的。该程序违反法律的证据是非法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酷刑逼供的方式以及以威胁,诱使,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都是非法程序的非法证据。
3、非法证据表明内容非法。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无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事实材料,由于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针对性,已成为非法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无意义。
4、非法证据,表明该表格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证据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即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认和辩护,鉴定结论,调查,笔录,视听材料。除此以外的形式都是合法的表达形式,例如梦中看到的事物和通过占卜计算出来的事物,它们是表达形式是非法的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非法证据,更容易理解。那么什么是瑕疵证据?当前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瑕疵证据”,并且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将“瑕疵”一词解释为“轻微瑕疵”。有人认为瑕疵证据是指具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其他异常情况而收集和提供的具有非法特征和不完整要素的证据。瑕疵证据与证据的合法性有关。如果以此方式定义有缺陷证据的含义,那么从狭义上讲,它与非法证据似乎没有太大区别。难怪有人称非法证据为有缺陷的证据。作者认为,非法证据和有缺陷的证据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两者等同起来很容易引起混淆,这不利于正确确定证据的有效性。作者认为,有缺陷的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的相似之处意味着它们都具有非法特征,但是有缺陷的证据主要是指具有不完全合法性质的不完整要素的证据材料。例如,如果两个人一起去调查和收集证据,则记录上只有一个签名。另一个人没有签名。根据相关法律,双方均应签字。不签名或不签名是违法的。轻微违反法律会使证据有缺陷。这是有缺陷的证据。实际上,要严格地区分非法证据和缺陷证据之间的界限更加困难。作者认为,只能将其与违法程度区分开。违反原则可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这是非法证据。这是有缺陷的证据,对真实性影响很小。例如,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绝对是非法的。由于收集证据的疏忽,缺乏某些特定程序(例如签名,盖章等)而形成的证据,或在特殊情况下未执行某些法律程序却未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情况,可以视为有缺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