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案例分析 金国江:浅析“证据至上原则”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中的运用
时间:2020-10-24

金国江:“证据优先”原则在学科审查和监督调查中的应用分析

自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枣阳市纪委就市级检察院和市法院关于“证据优先”原则的适用和实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案件审查与调查,以移送司法领域的11起案件为重点。对典型犯罪案件的系统分析和自查,进一步促进了“证据第一原则”在审查和调查中的应用。

一、“证据优先”原则的内涵

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要求案件的质量必须是“明确事实,结论性证据,准确的定性,正确处理,完整的程序和法律程序”,其中“结论性证据”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和相关性别,合法性。真实性意味着证据必须是客观事实,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并且不依赖于主观意识。关联性意味着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而且还必须与案件中要确定的事实在逻辑上联系在一起,以便能够解释案件的事实。因此,它可以单独使用自己的存在,也可以与其他事实一起使用,以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事实作为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无关,即使事实是事实,也不能将其用作证明有争议的事实的证据。合法性是指必须根据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或由法律机构和法人人员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换句话说,获取证据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不按照法律程序通过调查提供和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作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重要的是,可以形成证据链来证明整个案件的事实。当然,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 《监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构在收集,整理,审查和使用证据时,应当与证据有关的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也应与之相一致。以及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可以看出,证据判决原则贯穿于刑事调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

二、“证据优先原则”的应用和实施现状

枣阳市监事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证据第一”的原则,严格控制证据,确保依法获取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相互收集和整理证据。确凿,完整和稳定的证据链。确保证据在转移之前是合法的,程序是合法的,证据是可靠且充分的,被调查者的身份,犯罪事实和犯罪情况均经过检查。自2018年以来,共有9起违反职务和职务犯罪的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和起诉,其中3例一次被补充证据返还,确诊案件减少了2例。

(一)重视能力培训,加强专业培训。国家赋予了监督委员会调查公职人员违反职责和职务犯罪的权力,其调查结果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依法治国这一新的历史使命使纪检监察工作监事干部感到使命光荣,但责任也很大,为适应新任务,枣阳市监事会加强了纪检监察工作。通过应对干部能力不足和法律知识匮乏的“引进+走出去”的形式,干部的专业知识储备和案件处理能力,即邀请法院高级法律专家,检察院等部门教授法律专业知识,积极争取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上级纪律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组织的特殊学习班;组织干部主动出庭审理刑事案件,开展案件培训和跟进学习等多种方式。培训覆盖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全面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水平和能力。

(二)规范调查程序以确保实体的合法性。枣阳市纪委定期召开调查会议,以提供线索,分析和判断线索。对于确实需要初步验证的线索证据调查案例分析,应制定初步验证计划。立案的,应当按照程序制定审查计划,安全计划,对外转移计划等;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应当由负责案件的调查组全体成员召集。举行案例分析会议,以明确证据收集的方向,确定是否难以预先获得证据,并制定对策;列出证据收集清单,分配证据收集任务,强调证据收集纪律等。证据,执行严格的批准或归档程序,并提交拟议的投资调查和证据收集计划以及其他材料和程序逐级批准。至少有2名正式人员参加调查取证纪检监察干部。法医人员将证书显示给要收集的个人或单位,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当询问被询问者时,整个过程都被记录下来并记录下来。询问记录由询问者读取并签名。询问者还必须包括询问材料手写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