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 专家访谈丨电子证据在监察调查中的运用
时间:2020-10-25

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

专家访谈丨在监督调查中使用电子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人的物证,单据,证人证词,供认和辩护,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与实物证据,书面证据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证人证词,被告人的供认和辩护以及视听材料等证据形式相比,许多网民对电子证据的了解相对较少。在此之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网站就“基本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证据专家刘品新。电子证据及其在监督调查中的应用”。

问:什么是电子证据?

答案:所谓的“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形式存在的证据。例如,如果我们使用计算机播放PPT,则会有很多信息,例如回放记录文件广州私人调查取证公司,临时文件等;我们用手来生成手机和基站的信令数据,使用由GPS设备生成的GPS记录,并使用微信微博会议。生成的微信记录,微博记录等。这些都是电子证据。

问: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什么特点?

答案: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或数字空间。用美国人托夫勒的话来说,所谓的虚拟空间和数字空间是人类社会进入第三次浪潮后出现的独特空间。具体而言,各种传统证据都存在于物理空间中,物理空间属于案件处理人员可以进入和处理的空间。电子证据位于由0和1个数字信号组成的虚拟空间或数字空间中,这是案件处理人员无法直接进入的无形的。空间。为了在这样的空间中提取相关的电子证据,人们必须使用软件和硬件电子设备。在此过程中,电子设备实际上充当中介。可以看出,电子证据是只有在虚拟“机器”代理的帮助下才能识别的证据。

问:什么是虚拟空间?

答案:简而言之,个人计算机,互联网,服务器计算机,移动电话,摄像机和USB闪存驱动器,硬盘驱动器,打印机和复印机等存储介质构成了为人类提供服务的空间。它们都是虚拟空间。虚拟空间中留下的许多“痕迹”都是电子证据。

问:在实践中,人们经常质疑电子证据是伪造的还是被篡改的。您认为电子证据容易伪造和更改吗?

答案:人类的司法经验表明,任何证据实际上都有可能被伪造或更改。关键在于被伪造或改动后被发现的可能性和难度。电子证据不是孤立的文件或数据,而是内容数据,辅助信息和相关踪迹的总和。内容数据是电子证据的主体;辅助信息是在生成,存储,传输,修改,添加或删除内容数据时发生的记录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例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等;关联的跟踪是由内容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修改,添加和删除引起的,从而产生新的相关跟踪,这些跟踪通常包括快捷方式文件(.link),数据文件(.dat)和临时文件(。 tmp)以及数据磁盘层中的内容数据存储规则等。要创建伪造的电子证据,有必要伪造或更改伪造的内容和数据,还必须遵循系统的规则进行伪造或更改虚假的辅助信息,相关痕迹,甚至伪造或更改虚假的系统环境。后三个的数量更大,欺诈的技术难度也更大。即使欺诈成功,也很容易发现,因为许多真实数据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而不是由人类进行编译的。以电子邮件的伪造为例。有必要在发件人或收件人的计算机上,以及在本地邮箱服务提供商和另一个邮箱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伪造电子邮件的内容,辅助信息以及相关的踪迹。 ,在对方的计算机上进行相应的伪造。在电子邮件所涉及的网络空间中的不同节点或设备中进行欺诈非常困难,而使伪造内容变得无缝则更加困难。

问:那么,当我们使用内容数据作为证据时,与内容数据相关的辅助信息和痕迹也很重要吗?

A:是的,这三种信息同样重要。在处理案件的实践中,流行的电子调查(包括远程调查)方法实际上将电子证据视为一种“证据集中地点”-“虚拟领域”,用于收集证据。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在获得电子邮件,单词文档和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后,将继续挖掘和提取相关信息,例如相关文档的痕迹。这与在物理空间中进行现场调查非常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