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调查 证据规则调查取证是什么
时间:2020-10-25

证据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规则是什么?

证据规则调查取证是什么

一、证据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规则是什么?

《证据条例》第55条“证人应出庭作证吗?接受当事方的讯问。在人民法院为组织当事方之间的证据交换而作证的证人应为:被视为出庭作证。”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不能因实际困难出庭”是指以下情形:(一)年老体弱或不能出庭;(二)特别职务不能离开的;(三)这条路很远?由于交通不便很难出庭;(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不能出庭;(五)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可能出庭的,前款情况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者音像材料,或者通过双向音像传输技术作证。”

根据上述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除《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出庭和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词只能作为依法作出判决的依据。盘问。同时,在《证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证据的形式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视听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诉讼代理人(律师)不能召集证人作证。显然,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证据的有效性明显违反《律师法》第31条的规定:“律师承担法律事务,并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同意下可以调查情况。” 《证据条例》实际上剥夺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召集证人的权利。

二、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应采用证据规则。

尊重证据

首先,充分尊重体现证据使用一般规则和“控辩”诉讼要求的证据规则。可以说,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方式的转变,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证验证,国外公认的上述证据规则可以作为参考。范围和某种意义上。而且,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仅反映了对抗诉讼的要求,也反映了发现客观事实的一般规律。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已经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得到证实,或者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中得到认可。例如,证据应具有相关性,应加强口头供应,并且无需怀疑,甚至不必等待通过严重违反法律获得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词,受害者陈述,证人的证词等)。 )。只是由于诉讼制度的改革,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践需要升级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改变证据法中的某些操作方法以适应系统的变化,并应建立某些新规则。

特殊性

其次,要注意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及其适用条件和环境,并确定反映诉讼法则并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证据规则。特别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中国法院的审判方法不是典型的对抗系统广州调查取证事务所,但仍有很大程度的法官权力。由于法官积极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调查案件,因此,证据规则的要求应比英国和美国更为灵活。例如,相关规则并不需要像英国和美国那样对相关性(例如什么是证据调查,品格证据的相关性)进行严格限制。 。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做法。这些事情在基于诉讼人的诉讼中不存在,在基于授权的诉讼中也不存在。如果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但有认罪的义务,那么证据规则中对自愿供认的要求应与国外的要求大不相同,否则将与法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相抵触。

第二,使用刑事诉讼程序系统的客观条件和环境尚未优化,而且规则过于严格。这些要求实际上将难以实施。如果强迫他们建立和执行它们,将会损害刑事诉讼系统的整体效力。例如,由于我国证人补贴广州婚姻调查取证,证人保护和证词文化不足什么是证据调查,禁止使用无法在法庭上质疑的传闻证据的规则应更加灵活,因为没有这种灵活性。这将使许多情况下几乎无法听到。

三、调查和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步骤

调查取证的方法:一般来说,调查取证没有捷径可走,但是在调查取证的特定活动中有一些技巧。只有循序渐进地围绕上述八个方面收集证据,才是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正确方法。但是,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和证据收集必须基于事实;避免主观假设。

2、调查人员必须始终抓住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主动权;永远不要被鼻子引导。

3、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必须掌握证据的固定性。不要失去三拉

四、程序不完整。

4、在取回证据时,应详细和适当地说明非法行为的主线;永远不要优先考虑和放弃原始和最后一个。

5、检索到的证据必须清晰且密切相关,并力求相互确认;避免孤立,单面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