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含义 探析行政诱惑调查取证的效力
时间:2020-10-26

行政诱惑调查和取证有效性分析

在当今社会,行政违法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日益增加,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领域广泛使用非常规行政调查手段,以有效,全面地收集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诱惑调查,并将以此方式获得的证据用作特定行政决定的依据。最有争议的是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在这方面,学术争论的焦点是通过行政诱惑调查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是否可以用作判决的依据。结合行政法领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性分析,本文对“提供机会”的诱惑调查和证据收集持积极态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尽管它对“故意诱使”的诱惑调查和证据收集持消极态度。这是非法证据,不能用作判决依据。

行政诱惑调查的意义

行政诱惑调查不是行政法中的概念,而只是理论界使用的术语。它也被称为“捕鱼执法”,“取证陷阱”或俗称“笼子”。尽管名称不同,但是它们的含义基本相同。因为诱惑调查作为一个专业术语,首先被用于犯罪领域。它起源于美国的“调查陷阱”,“刺激陷阱”和“警察陷阱”。这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它澄清了某些隐蔽案件,设置陷阱或诱饵和其他诱惑方法来诱使犯罪行为,或提供根据犯罪活动的趋势实施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并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或之后立即将其逮捕。结果发生。 “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由于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难度,行政侦查活动逐渐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因此,通过实践的转变,将“行政诱惑侦查”的概念引入了行政领域。

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方法,内容和对象不同,行政诱惑调查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同的类型。由于行政领域目前缺乏行政诱惑调查,而行政诱惑调查的前身是诱惑调查,两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相似性和相关性。因此,根据犯罪领域的诱惑调查的分类,行政诱惑调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罪意图诱发型”。所谓“犯罪意图诱导型”,是指诱使被诱骗者产生犯罪意图的诱因和实施逮捕的犯罪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被诱饵的人本来没有犯罪意图,诱因采取了“积极行为”。或在“积极行为”之后,被诱人在刺激性诱惑下犯下了犯罪行为。 “机会提供类型”是指被诱捕者具有犯罪意图,而诱捕仅是为其提供犯罪的条件和机会。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尝试对行政诱惑调查进行如下定义:为了调查和处理一些隐蔽的复杂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故意设计一种诱使对手方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或为他们提供一种特殊的调查方法,为收集信息和证据提供条件和机会。

排除非法证据的矛盾性分析

行政诱惑调查引起的理论争议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诱惑调查获得的有关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诉讼的依据,即排除违法问题。证据。学术界对于消除非法证据问题存在矛盾的看法。

马怀德教授在书中提到:“行政机关不得将通过非法手段生产和获取的事实材料作为判决依据。证据的合法性应包括法律形式,合法来源,合法生产和法律程序。”它还指出,“网络钓鱼执法”利用诱使,欺诈,胁迫甚至暴力来获取证据广州重婚取证,这违反了执法部门获取证据的要求。以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无效,不能用作得出行政诉讼结论的依据。但是,在同一工作中,他提到“严格限制非法证据规则,并非所有不合法的证据都应排除在外。非法证据的最初目的是限制警察权力的滥用并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即使在美国,一个拥有非法证据规则的典型国家,非法证据规则也仅排除了执法人员通过非法手段。”

证据调查含义

张建生教授还认为,“行政诉讼中应当排除行政机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文件证据,实物证据,音像资料等证据,否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可能失去应有的意义。 。”他立即说:“如果行政机关获得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并且可以证明该党的行为是非法的,那么否认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可能会使违法行为得以追究责任,从而使国家,社会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认为,是否可以将违反法律的证据用作判决的依据,实际上通常与一国人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有关。关于非法证据的转换,将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区别对待。 “应该将口头用品的供应排除在非法证据转换的可能性之外。对于其他材料,例如非法物证,可以在经过合法程序后由某个主管部门批准。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