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含义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证明标准
时间:2020-10-27

证据调查含义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证明标准

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不断加强法制化的社会,因此,我们的法制化意识将因此而提高。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正和正义将被视为常态,我们所说的某些事情是需要接受盘问的证据,我们不能徒劳无言。那么,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证据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报》的编辑将回答有关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

证据调查含义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证明标准:

1、原始证据和通过的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得出的证据,未经复制或转载;

传入证据是指间接从案件事实中得出的证据,已经被复制和转载。

显着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效力要大于传入证据。

2、有罪和无罪的证据

证据的证明功能是确认或否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犯有犯罪行为,并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犯下了犯罪行为;任何可以否认存在犯罪事实或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都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

3、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证据分为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任何表现为人的陈述,以及表达形式的证据均为口头证据;表现为客体和痕迹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即表现形式的证据为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区别,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可以直接指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和司法人员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举证的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

证据调查含义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所有案件的判决必须强调证据,调查和研究,而不是轻信的供认。只有被告的供认,没有其他证据,才能被判有罪和判决;如果没有被告的供认,并且证据确实足够,则可以判被告有罪并判处刑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可靠,充分”的,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已经结束调查的案件,应当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第141条规定,在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情况下,“犯罪事实已得到核实,证据是可靠和充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依法认定被告有罪的,法院应当裁定有罪。这些规定表明,在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可靠和充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足以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使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1、有权以母语和文字提供证词。如果证人不懂当地语言,他们有权要求法院为他们提供翻译。

2、有权要求阅读证据调查含义,询问,补充和更正自己的证词笔录。

3、有权收取经济补偿或报酬。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5、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也称为拒绝作证权或特别的证词豁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在法庭上作证时,法律规定证人由于特殊情况。享有特殊的法律权利,使他免于作证的义务。美国学者乔恩·沃尔兹(Jon Waltz)表示:“存在特殊豁免权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希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些关系。社会非常重视这些关系。为了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它甚至做到了。毫不犹豫地与案件的结果失去任何关系。重要的情报。”

二、注意犯罪证据:

1.受害者的陈述;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认和辩护中,这两种证据仅在《刑事诉讼法》中可用。在《民事诉讼法》中,这两种类型的证据被合并为一种类型,称为当事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