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权 人民法院民事调查取证权的行使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时间:2020-10-27

证据调查权

由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调查和取证的权利_法律信息_人文社会科学_专业信息

关于行使人民法院民事调查取证权的基本原则摘要:虽然人民法院调查民事诉讼取证权已经过调整和规范,但仍然没有完美的过程,尤其是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程序过程仍然步履蹒跚。人民法院对侦查取证进行充分的程序化,不仅是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在程序化不足但短期内不可逆转的情况下,阐明法院调查和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无疑对有效指导法院调查和证据收集以及纠正因程序化不足引起的各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从事实中寻求真理;法律程序;及时性。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历史上,法院利用权力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是一种传统,这是传统民事审判方法的特征之一。这种审判方法可以追溯到新民主革命时期在基地地区处理民事案件的方式。著名的马西武的审判工作方式是最典型且最能体现该审判方法特征的。 ①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1982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将法院调查和取证的权力写入法律,并在1991年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我国,调查取证的权利是法院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积极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判决);另一个含义是,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和收集证据。

当前,由于法院行使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存在许多问题,各种问题的严重性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并且立法是渐进的。在以前的法律修正案中,主要解决方案是法院调查和证据收集。结果,调查和获取证据权的程序化尚未列入议程。程序是现代法治的明确标志。在没有程序的情况下,有必要从民事诉讼的固有法律和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出发,探索指导行使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的基本原则,以弥补这一不足。程序化。一、从事实中寻求真相的原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是一项收集,使用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地反映的积极过程,因此也是一种认知活动。在这种认知活动中,有必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作为指导,遵循从事实中寻求真相的思想路线,以确保这种认知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所谓从事实中求真,是指“从实际出发,不要夸大,减少,正确地处理问题”。 ②从理论上讲,证据调查是从事实中寻求真相的活动,而从事实中寻找真相反映了证据调查活动的本质。 。无论是发现,提取证据,还是判断和使用证据,其基本目的都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争议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证据调查的这种内在要求不能自动转换为调查员的实际行动。只有当调查人员严格遵循从事实中寻求真相的原则时,这种内在要求才能转化为实际行动。

3坚持从事实中寻求真相的原则,要求证据调查人员有意识地克服思想的肤浅,彻底研究事物的内在矛盾和特征,避免只看事物的表面现象或外在联系。在实践中证据调查权,一些工作人员没有对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以实质为现象或以现象为本质,误入歧途。例如,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他们不考虑自己的立场,动机和心态,也不信任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的证词。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联系是客观事物的最基本特征。一切都作为无限延伸的链中的一个链接,该链与其他事物相连。这种联系是直接的和间接的,不可避免的和偶然的,是本质的和非本质的。这要求证据调查人员从实际出发,从事实中寻求真相,坚持全面,多角度,三维的思维方式,有意识地克服思维的单一性。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时,我们不仅应注意原始证据的收集,忽略传入的证据,仅注意直接证据的收集,忽略间接证据,仅注意证据,忽略反证据,一方面只注意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则忽略证据。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必须从现实出发,不仅要克服思想的肤浅,还要自觉克服主观性,坚持客观性。证据调查中主观错误的主要表现为:(1)先入为主。即,尚未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彻底的调查研究,并且已经预先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先入之见。 ⑵主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