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私人侦查 我国私人刑事侦查相关规定的不足
时间:2020-11-04

广州私人侦查

我国的私人刑事侦查条例不足

论文摘要

私人刑事调查是普通私人(例如私人调查员,受害者,检察官等)进行的各种取证活动的总称,以了解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作为自我保护和私人救济,自古以来就被广泛使用。但是,由于中国大陆法律制度是长期的单轨调查模式,当今私人刑事调查在中国是否具有可持续的价值受到了各界的广泛争论。持肯定的同情心的人有,有摇头说“不”的人也有。

但是,无论国内学者如何考虑,要讨论私人刑事调查在我国的发展方向,首要前提是分析其运作的利弊,然后对正确的药物实施指导和法规。因此,笔者专门针对当前我国私人刑事侦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今后我国私人刑事侦查的正确方向提供一些帮助。从广义上讲,私人刑事调查可以分为私人侦查刑事调查,律师私人刑事调查和其他私人刑事调查。大类,这里的研究将根据分类方法依次进行。

一、对私家侦探进行刑事侦查的主要问题

私人侦探刑事调查,即私人侦探进行的各种取证活动,以查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在私人侦探刑事侦查方面,它与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和俄罗斯建立了更严格的规定。法律制度鼓励私人侦查业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所不同。迄今为止,公安部仅在1990年代发布了一项部门禁止性法规,即“关于禁止开放私人侦查机构”的公告,面对私人侦查机构的地位日益提高,很明显该部门法规效率低下,忽视了社会现实,盲目地进行了简单的遏制,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结果,许多私人侦探刑事侦查活动只能在困难的情况下,无法依靠,徘徊在法律的边缘,对具体行动造成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

一般而言,此类私家侦探的刑事调查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家法律无法明确承认私家侦探的地位。尽管根据“关于禁止开放“私人侦探社”非政府组织的通知”,私人侦探和该行业早已被禁止,但是面对国内蓬勃发展的私人侦探行业,这种草率的做法禁止部门规章制度似乎缺乏信心,但毕竟,尚未颁布适用于该行业的现行新规章,无论大小的私人侦查机构仍然不敢超过旧规章的限制。只能谨慎使用“商业调查公司”和“商业咨询公司”,长期以来与其他名称不一致,法律制度缺乏明确的保证,约束和指导,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允许“侦探公司”注册商标,司法部提供特别调查和证据收集培训。该课程传授专业的调查技能,并颁发“国家调查和证据专家”证书。不同地区的许多调查机构也公开或暗中要求私人调查人员参与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还没有一个相关机构能够做到这一点。 “侦探公司”的名称已在工商局成功注册。 2004年,私家侦探计划在沈阳举行“中国私家侦探协会筹备会议”以更正他们的名字,当地民政部门也因各种原因将其停职。

2008年,北京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侦查公司收债公司刑事案件处理工作会议纪要》,其中几乎全部私家侦探企业陷入非法经营罪。许多私人侦探可以在该国生存,通常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他们背后隐藏的联系和通讯资源。

第二,对于在刑事调查中为私家侦探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法,没有明确的指导。众所周知,私人调查员不同于进行调查的普通私人。他们是在此基础上谋生的专业人士,因此大多数人只是出于与具有临时特殊需要的私人刑事调查(例如律师更好地为当事方赢得诉讼的证据,受害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调查)相比。等),总的来说,获取证据的范围和方法要更为深刻和复杂。但是,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就私家侦探如何进行特定调查和证据收集提供任何丝毫规定。只有一些法律包含少量禁止条款,涉及私人调查和证据收集活动。结果,当私家侦探进行刑事调查时,他们是缺乏的。当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和指导时,不可避免的是茫然无措,甚至感觉像在冰上行走。一方面,私家侦探不知道他们是否可以提供刑事调查服务,或者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提供这类服务。万一粗心大意,不可避免的要走得太远。司法和行政机构一直批评干涉国家调查权的运作,帮助伪造证据,妨碍证词和泄露国家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