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程序 辩护人申请调查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
时间:2020-11-12

证据调查程序

维权者申请调查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既可以维护司法公正,也可以减轻侵犯公民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与排除非法证据有关的五条,并就启动,验证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了一些规定。在本文中,我们打算开始讨论辩护人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的申请。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的概念在中国的程序法界极富争议。一些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调查人员违反法律权威,程序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据;有学者认为是非法的。证据是指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无论是谁,只要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就是非法证据。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由非法定主体或者法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据调查程序,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识别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方法的证明材料;一些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指法律上规定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主体违反法定权力和程序,并且是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通常是指负责调查的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了当事人权利的证据。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排除的非法口头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认,证人证词和受害人陈述。对于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和书面证据,没有规定将其直接排除为非法证据。相反,要求对它们进行补充和更正,或者做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应将它们排除在外。在实践中,我国非法口头证据还主要是指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词。在现阶段,它尤其是指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认,很少涉及其他口头证据。

二、辩护人申请调查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

(一)辩护人申请调查非法证据的标准

1、辩护人申请调查非法证据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审判前,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材料,时间,涉嫌非法获取证据的地点,方法,内容等。也就是说,辩护人申请调查非法证据的前提是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对于相关线索或材料应有多清晰,尚无明确规定,这由法官自行决定。我们认为,只要存在可以引起合理怀疑的相关线索或材料,排除非法证据就非常重要。该标准应考虑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的被告的实际情况广州私人侦查,并且不应过分要求将该标准等同于被告的举证责任。法官只应要求辩护人提供涉嫌获取非法证据,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相关线索或材料,例如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内容等,并且消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可以被启动。

2、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举证责任

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非法性质”。关于这一观点,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和起诉犯罪的职能是理所当然的。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其证据是合法取得的,或者证明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法官应当推定该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并按照排除非法的规则予以排除。证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私人起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由私人检察官。这表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应由公诉机关承担。此外,由于以酷刑逼供的行为相对于外界而言是相对隐蔽的,因此,只要被告提出起诉方非法取得证据,他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具体的人,时间,地点,非法取证的方法和内容。下来,可能很难。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目的和立法意图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宪法权利,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反对立法目的。

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标准

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得到确认并充分。这是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规定。但是,对于消除非法证据的程序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证据标准。程序问题的证明标准是否应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相一致,值得探讨。但是,从程序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广州市私家侦探公司,为程序法问题的证明建立“上级证据”或“清晰而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是必要且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