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调查取证 民事抗诉案件新证据的认定
时间:2020-11-20

确定民事抗议案件中的新证据

自2008年4月1日起,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拥有足以推翻原始判决和裁决的新证据”,以对有效的民事判决提出抗议。检察机关是否对民事案件提出抗议,一方面关系到维护有效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关系到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确定“新证据”“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新证据”是指经原审判决后新发现的证据。 《证据条例》还规定了初审时的新证据和二审时的新证据。初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当事人在初审期间到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实无法在以下情况下提供证据:由于客观原因的证据,并经人民法院批准,证据仍在延长期内。无法提供的证据。第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一审审判程序结束;(2)当事人请求在一审的证据收集期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申请,二审法院的审查被认为应允许该证据。此外,根据《证据条例》第43条:“当事人已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推迟举证。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供该证据新证据调查取证,并且如果不听取证据可能导致判决中明显的不公平,则所提供的证据可能被视为新证据。”

一、新的证据系统是证据限制的例外。

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广州离婚取证公司,我国的民事诉讼始终是“随时提供证据的学说”。换句话说,无论诉讼程序或诉讼阶段如何,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随时接受该证据。任何时候提出证据的原则的缺点是,它不能阻止当事人进行证据突击,这会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此,《证据条例》对举证时间和证据丢失实行了相对限制制度。举证时间限制是一种举证责任制,在这种制度下,举证责任方应在法律和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出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并且如果不履行举证责任,该制度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明已过期。证据丢失是逾期证明的法律后果。它是指当事方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并且没有延长证明期限或没有重新分配证明期限的证据丢失。本质上,权利就是证明权的丧失。

严格遵守举证生产的限制可以有效避免诉讼延误,同时也有可能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例如,排除重要证据可能会使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与事实完全不同,这将导致当事方无法通过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严重挫败了法院维持诉讼的目的。通过诉讼的民事法律秩序。

为避免严格遵守举证限制的弊端广州证据调查公司,《证据条例》在举证期限之后确认了新证据的有效性。新证据是证明限制的例外,是对严格证明限制的合理放宽。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要求,即使提出的证据超出了证明期限,法院也应在判决书中予以接受。即使已经做出了有效的判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也可以将其用作判决依据。启动再审程序以更正与案件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判决。

因此,掌握新证据的分类和识别标准尤为重要。如果新证据的确定过于严格,将会损害实体司法,最终使新证据的规定无用;如果新证据的确定范围太广,将会使证明生产的局限性失去其实际意义,而避免诉讼延误的目的将难以实现。

二、在目前阶段,我国再审程序中对新证据的确定不应太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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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为举证生产设定时限通常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通常以牺牲实质性司法为代价来实现效率。当证据丧失突出程序正义时,实体正义不可避免地丧失了。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中,证据的丢失偏向于程序正义的选择。

因此,作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环境下,对新证据的确定不应太严格。我国检察机关在再审中对新证据的掌握主要是倡导或指导的过程。这一点似乎可以为我国现行法律找到基础。 《证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出示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重审或者判决书变更判决。在第二次审理或重审期间发现新证据时,原先的审判判决无误。本文还列出了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较晚提交的证据,作为重审的新证据,这仅说明了新证据应得到广泛认可的含义。因此,当延迟的证据确实影响了实体司法时​​,程序司法应该让位给实体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