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证据调查 浅议行政询问调查笔录的证据归类
时间:2020-11-21

个人证据调查

关于行政询问调查记录中的证据分类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机关对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定职责准备调查记录。这些调查记录存储在管理文件中,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特定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已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使用证据规则作出判决。因此,弄清查询记录中的证据类型对证据的交叉询问和证明意义重大。

以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为例。在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是否应在诉讼阶段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如果调查笔录为证人证言,被调查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被调查人不愿出庭。为作证,证据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行政诉讼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撤销,不利于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果被分类为书面证据或其他类型的证据,则被调查人无需在法庭上作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理论界进行了探索并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意见是,行政机关调查的笔录是证人的证词。调查笔录是证人通过感知,记忆和陈述形成的口头证据。从案文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调查记录是对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所作陈述的记录。这是对调查员被质疑的话的回应。它反映了言语证据的主观性。将调查记录描述为证人证词更为准确。

第二种意见是广州包养小三取证,调查问卷的抄本是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使用文字,符号或图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调查笔录以书面陈述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是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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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作者谈论了我基于审判实践的个人理解。首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将调查笔录分类为证人证词面临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如果允许所有被投资人出庭作证,将增加诉讼费用;二是当事各方不排除威胁和诱因造成的干扰。证人作证;第三,了解案件的人通常是邻居广州离婚取证公司,同事,朋友或熟人。如果他们受到人际关系的困扰,很难亲自提供客观公正的证词。

其次,由张毅编辑的司法部计划教科书“民事诉讼法(修订)”将证人的证词定义为:“证人对当事方和人民法院关于案情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证人证词是指证人根据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讯问中的“被询问人”笔录是行政相对人,没有向人民法院陈述个人证据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和询问笔录不符合证人证词定义的范围。

第三,询问调查的笔录是公安机关向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并根据法律程序向了解案件的人制作的法律文件。此类文件具有法定程序,标准化格式并符合正式文件的特征。第七章第三节“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共有第十七条的内容,并规定了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法律程序。还应将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调查时间和地点。

总而言之个人证据调查,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