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时间:2020-11-21

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和处理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使用

6、对于因违反行为而被拘留的人,有必要进行查询,寻求司法机关的合作,并在其配合下依法进行。

7、如果一个案件中有多方,则应分别询问对方,以防止彼此勾结。

8、询问当事人,首先要弄清当事人的身份,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法律。 (1)如果当事方承认违法行为,则应要求他陈述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具体情况,例如手段,过程和结果,以及参与违法活动的人员,(2)如果当事方否认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尽管承认存在违法行为,但提供了有罪不罚,减轻处罚和免于处罚的辩护,则应允许该方为之辩护。3)如果发现当事方的供词和声明不符合客观事实,并故意隐瞒违法行为或避免其严肃性,则应向他提问,以弄清他的声明不明确,不足和故意对于隐瞒要点或矛盾,有关方面应如实回答案件办案人员的问题。

9、根据案件的情况,双方的讯问可以重复几次。讯问中有当事人或者重要证据线索的,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证据后应当进行讯问。只有讯问与核实工作相结合,有利于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定当事人的供词的真实性。

10、在查询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利外,当事​​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使用国籍的书面语言; [2)有权为自己辩护;(3)有权识别重要证据,听取证人的笔录,专家的结论和其他证据作为证据([K11]有权申请重新获得证据; [5)有权做出最终陈述; [6)有权要求阅读或读出查询笔录,并对笔录补充和更正中的错误和遗漏进行更正。

11、有必要认真听取当事方的辩护,案件处理人员必须仔细分析当事方的辩护,以了解其根据和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如果当事方的辩护是基于事实和合理的,则应考虑并采纳。不合理,不合理和非法的诡辩应予以回击。

四、审查和判断当事方的陈述和辩护

由于当事人在调查和处理案件中的特殊关系和地位,而且案件调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他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因此当事人陈述有两种可能性。在接受教育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不可能隐瞒和否认的事实的情况下,有可能承认全部或部分真实的非法事实。另一方面,出于各种意识形态动机,当事各方担心供认后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有些人有fl幸的心态,认为他们是秘密的,聪明的并且很难被发现。根据党的认罪的两种可能性,在对认罪作出判断时,人们不能完全相信它,也不能盲目地相信它。认罪必须由他人获得。仅在确认物理证据或个人证据后才能使用。

在审查和判断当事方的陈述和答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复查当事方的供词是否与其他证人和物理证据相符,是否存在矛盾,请注意哪些问题属于口供,证据是否完整,哪些问题是其他但无供词的证据或有供认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有供认没有其他证据的材料不能用作判决的依据。例如,在调查和处理假冒案件时,尽管当事方的供认承认存在假冒行为,但没有鉴定结论可证明该方制造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但该案无法最终确定。

2、要研究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供词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我们必须首先确定当事人的供词是直接交给案件处理机构还是书面供词,其次,我们必须弄清楚供词是在什么情况下不论是否有强迫供认,在进行认罪指控时,严禁以敲诈勒索,认罪或指控为由。

3、要研究当事方的认罪和辩护的思想动机,我们应该分析在什么情况下广州婚外情公司,认罪的动机是什么以及是否存在夸大的虚构情节。党一直供认的供词也应予以核实。不能认为该党一直承认自己是自然和可靠的。由于各种因素,一些政党不愿透露真相也是很常见的。

4、在同一案子之前和之后,要注意当事人的供词,以及当事人供词之间是否有矛盾。如有矛盾,应进一步调查,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进行综合分析,以消除虚假并保留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