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证据调查难 浅谈“婚外同居”取证难的法律探究
时间:2020-11-21

关于“婚外同居”取证难度的法律研究

3.证人证词。来自邻居或内部人员等的证词。

([三)可能的问题

1.无法获得个人和书面证据。领土,亲戚和朋友知道婚姻以外共同生活的两方之间的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或担心引起麻烦,他们不愿作证;由于犯罪者保持警惕广州侦探事务所,证人不能拍照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如果您单击无辜一方无权未经允许直接以私人身份介入的字段,即使两者生活在同一房间,您也将无法举报。公安机关也将以“此事不在警务范围内”为由拒绝收集证据; 3.取证不会成为反诉。有些人为了获得证据而独自跟踪,有些则不得不雇用私人调查员秘密拍照和收集证据。以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涉及他人的隐私,如果方法不当,很容易触犯法律。4.增加举证责任将不可避免地扩大和加强当事方和诉讼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实际上他们遇到了法律真空。通常会拒绝向法院提出调查和取证申请,这使当事方在诉讼中陷入了被动的困境。 [2]

三、分析难以获得“婚外同居”证据的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因此,如果无辜一方要主张权利,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已婚外同居。因此,对于无辜的当事方而言,获得和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是,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约有65%的一方或双方声称另一方有婚外情并要求赔偿。但是,由于缺乏证据,经法院调查后不到3%。 [3]

《婚姻法》中证据的收集本质上是特殊的。收集证据的过程更加困难,因为它很容易涉及公民的隐私,声誉和肖像权等问题。要以合法的方式证明“配偶与他人同住”这一事实,而又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和肖像权,并能够寻求进一步的法律保护,确实是不容易的。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确凿的证据,确实是学术界和实践界普遍面临的问题。为什么很难获得“与他人同住的配偶”的证据的原因是什么?在未来的实践中,如何克服取证困难,有效保护非侵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难以获得“婚外同居”证据的法律原因

在不同国家,关于谁收集证据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当事人和代理人收集证据,治安法官收集证据或两者结合。我国属于第三种,实行当事人和法官联合收集证据的联合模式,即当事人以提供证据为主体,法院调查取证为补充的方式。

但是,当事人的取证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的充分重视。对于作为举证责任主体的当事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其取得证据的权利仅具有抽象的动力源规范,而没有具体的程序和保护性规定。唐维建是《民事证据法》第四稿的作者,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他指出,现行法律主要规定了法院如何使用证据和收集证据来确定事实。案件以及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如何调查和确定证据。诸如如何提供证据以及如何在法庭上进行盘问等证据权并未得到充分规范,甚至是空白。特定于“婚外同居”证据收集,其表现为:

1.无罪方在收集证据时享有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83条中,过分强调了强制性优势。对于各方,例如,包括单词“应该”,“负责任”和“不允许”。有多达27个强制性规范,但很少提及权利的主要方面[4]。

2.无过失方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薄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鉴定,现场检查或者实物证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方式的。这导致现实生活中有大量证据掌握在对方或第三方手中,举证责任人无法得知或获取。

3.“与另一人同住的配偶”的定义并不严格。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不可能严格地区分“与他人同居的配偶”和“通奸”,从而导致当事方在获取证据时缺乏参照标准,并且可能无法获得证据。在什么情况下被法院采用缺乏严格的大案依据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