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调查取证 2016司考民诉法:“新证据”的界定
时间:2020-11-22

新证据调查取证

2016年Sicao民事诉讼法:“新证据”的定义

“新证据”的定义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新证据可以免于举证期限,并且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随时在法庭上提出。 《民事诉讼法》在第139条和第200条这两条中提到了“新证据”。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提出新证据。第200条第1款第1项,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始判决或裁定,则人民法院应重审。因此,必须澄清“新证据”,否则证明的局限性将失去其意义。

可以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分别看待《民事诉讼法》第139条所述的所谓“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方在第一时间产生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出于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无法在延长期内提供的证据。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何理解所谓的“新发现的证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新发现的证据应包括以下情况:首先,只有在证明期限届满后才能知道证据的位置;其次,尽管知道了作为证据载体的材料的位置并掌握了证据新证据调查取证广州侦探事务所,但并未意识到其作为证明相关诉讼索赔和索赔的证据的价值。 “发现”本身就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主观理解。也许这种理解有点宽泛,但是限制举证的基本目的是防止当事方的故意拖延,而不是使正义成为效率的牺牲品。因此,过于严格地解释所谓的新发现的证据是不合适的。应当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新证据”不包括此处提到的第二种情况。由于再审案件已经是审判案件,因此没有法院开庭审理,当事各方仍未意识到某个证据载体作为证据的价值。而且,重审是一个特殊的程序。如果广义地理解所谓的“新证据”,将很容易导致判决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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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判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在初审期满之前广州离婚调查取证公司,该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申请未获批准。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的证据”应该按照与上述相同的方式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所谓“新证据”包括:原审结束后客观存在现有证据;证据是在原始审判结束前发现的新证据调查取证,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获得,或者是在原始审判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原审结束后的新证据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始审判结束之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重审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知道或获取证据;最初在原始审判结束后做出的鉴定意见和询问笔录是重新鉴定,询问并推翻原始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始审判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并未在原始审判中被盘问和证明,但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原始判决和裁决。这里的“新发现的证据”不应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中时效限制规定的通知》补充了新证据确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证据”的规定,结合《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证据是否客观存在于出示证据的期限内或在出示证据之内) 《证据条例》第41条和第44条规定的时限;(2)当事方未在举证产生的时限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时限内提供证据,无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