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调查取证 [转载]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
时间:2020-11-22

新证据调查取证

[再版]在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识别和应用

规则如下:

第125条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当事各方可以询问证人,专家和检查员的问题。

当事人请求重新调查,评估或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决定是否批准。

第179条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则人民法院应重审:

(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始判决或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新证据”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关“新证据”的具体规定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第41条“新证据”是指以下情况:

(一)初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初审证明期届满后发现的新证据;当事人确实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在举证期内提供证据:客观原因,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在较长时间内仍无法提供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判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甲方在第一审审判期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证据二审法院不予批准,二审法院认为应予批准,并遵循当事人申请取得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初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初审之前或期间提交。

如果当事方在第二次审理期间提供新证据,则应在第二次审理之前或期间提交;如果二审不需要听证,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批准推迟证据,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又听不清证据,可能会导致判决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被视为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一),第44条,“新证据”是指原始审判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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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方在重审过程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则应在申请重审时提交。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提供证据。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出示证据,并且由于第二次审理或者在第二次审理期间出示新证据而被人民法院重审或者重审。重审期间,原始审判判决不是错误判决案件。

一方要求提供新证据的另一方承担额外的合理费用新证据调查取证,例如差旅费,错失的工作,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以及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三)《审判监督程序解释》中的“新证据”规定

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查监督》。解释”。共有43种司法解释。有两个相关的新证据:第10条定义了重审中新证据的类型和范围;第39条规定,法院将如何处理因新证据而引起的重审,以及如何应对申请人因过错而未能在原始审判中提供证据的情况。

第10条,如果重审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则人民法院可将其视为第179条第1款规定的“新证据”(《民事诉讼法》 一)项:

(一)在试验结束之后,在原始试验结束之前,客观地发现了新证据;

(二)证据是在原始审判结束前发现的,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三)证明原审判后做出鉴定结论和询问笔录的人被过度鉴定和询问,从而推翻了原始结论。

如果当事各方在原始审判中提供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盘问或证明,但足以推翻原始判决或裁决,则应视为新证据。

第39条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始判决或裁决确实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修改该判决。

重审申请人或提出抗议的当事方提交了新证据,并对重审进行了修改。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由于请求重审的人或提出抗议的一方的过错而未能在原始审判程序中提供证据,并要求为增加的错误赔偿。人民法院应负担旅行的诉讼费用,错过工作等;对于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可以通过提起另一项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