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证据调查 常见的私人取证主体探析
时间:2020-11-24

个人证据调查

常见的私人法证主体分析

2 0 l 4年2月1日卷。 32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6期,第196页,“ RNAI。OSOCU也将转向N CE OFⅡAMU sI I”。 ,2014Vd。 32N o。 6常见的私人证据主体的分析卜洋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摘要]私人个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考虑了证据在社会中的关键作用。定罪和量刑中的诉讼,或诸如不信任公共当局之类的因素通常会自行收集证据,然后将其获得的证据移交给国家调查机构或司法机构。随着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义概念的不断增强,诉讼当事人的自治性和积极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私人证据的收集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行获得证据的私人具有自己的特点,应根据其特点调整法律法规。因此,有必要调查和分析共同的私人证据主体。 [关键词]私人取证机构;辩护律师;私家侦探;记者[CNLC编号] D925 [文件识别码] A [物品编号] 10cr7—9882(2014)06—0035—02。,司法实践中国的私募证据通常有三种类型:受害人和受害人委托的人,例如受害人,近亲属广州私家侦探排名,诉讼代理人或私人侦查机构;在被起诉人和检察官委托的人之间收集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近亲,辩护人或私人调查机构;在没有管理的情况下收集私人证据,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人员被认为是出于公共利益或专业需要而来。对于不感兴趣的案件,例如“暗访”进行证据调查和收集”。

个人证据调查

当事人本身及其近亲在捍卫自己的利益,为了防止诉讼中不利的证据判决个人证据调查,他们必然会具有内部主动收集证据的动机。尽管这两个程序法在立法概念和诉讼结构上存在差异,但随着诉讼的发展,诉讼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刑事诉讼案件的调查权由公共当局垄断和控制。这种情况已不再适合多种司法实践。因此广州商业调查公司,大多数国家放宽了对证据收集主体的限制,并赋予刑事诉讼人一定的收集证据的权利,以弥补单轨调查的缺陷并实现法律制度本身的一致性。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我们还可以找到一般的影射规定,例如,私人起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对私人检察官负有责任的规定,以及私人起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规定。可以在诉讼等中提出反诉。无论是举证还是反诉,前提均基于调查并获得相应且可信的证据。当事人本身及其近亲的证据收集是刑事诉讼中最普遍的做法,并且通常是公众所熟知的。例如个人证据调查,在强奸案中受害者的近亲将绑架嫌疑人绑架并殴打,迫使他们以书面形式承认强奸的事实;另一个例子是绑架案。 ,绑架者的家人偷偷记录了绑架者的电话。本文不对此类私人主体的证据收集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而是着重分析具有典型特征的几种私人类型,包括辩护律师,私人侦探和新闻工作者。一、一般而言,辩护律师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其近亲的授权而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