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概念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构建论文.docx
时间:2020-11-25

民事证据调查命令制度建设论文.docx

民事证据侦查命令制度构建论

论文摘要:

受中国古代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官率先开展了民事诉讼活动,积极介入***过程,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随着法治的发展,我国虽然采用了询问制度模式,但在民事诉讼中也采用了对抗性模式。法官处于中立立场。在法庭审判中,逐渐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削弱了法院的积极干预。它也形成了“谁主张谁产生证据”的证明原则。但是,当事人坦白的方法,途径和渠道并没有相应增加,这导致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增加与证据权的匮乏之间的矛盾。在对中国古代与现代,德国和美国的证据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民事证据制度在诉讼实践中的难点,提出了民事证据调查命令制度的概念和相关内容。此文本中有7428个字符。

一、简介

“举证责任是诉讼的支柱”,一种古老的法律谚语表明举证责任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法庭上没有事实证据调查概念,只有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对抗还是审讯的审判方式,法律都给当事方举证责任,为其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而主张该证据的人则使用该证据恢复事实,因此法官判断证据。因此,证据数据的收集已成为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

在1980年代,我国法院系统改革了民事审判方法。这项意义深远的改革始于举证责任为起点。随着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不断深化,当事人的民事举证责任在证据收集系统中逐渐增加,法院依职权也有所削弱,但对方是当事人的证据权。证明手段没有增加。这种矛盾使当事各方感到证据收集的压力越来越大。

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说:“法律首次制定时,就有其环境需求,为了使其合理化,只有这种环境。但实际上,经常产生该法律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但这项法律仍然有效。”这段话说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增加与举证权的匮乏之间的矛盾,一些地方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法”。证据调查命令”文件,希望授予当事人以法院的名义进行***的权利,从而减慢了当事人的工作。举证压力。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证据调查命令的制度,由于存在程序性需求的机构和单位,社会保护公民的信息,该系统的运作存在很多现实的困难,因此,本文为构建民事证据调查秩序提出了自己的浅见。希望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能有所作为。

二、民事证据调查命令系统概述

证据调查概念

民事证据调查和刑事证据调查

因为民事诉讼是针对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家庭和经济纠纷,所以无论是对抗式审判方式还是询问式审判方式,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程序是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机构;此外,在刑事诉讼中,一方是享有国家公共权力的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两者均享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在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自行收集证据或采用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该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的犯罪条件,从而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无需证据调查令。

民事证据调查命令系统的概念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民事证据调查令的法律条款,但就其适用的先决条件,客体和用途而言,我们可以给它一个概念:当事方无法自行获得或由于客观原因,在不能收集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存储的证据的前提下,申请人委托执行的民事诉讼人或者律师应当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对有关证据的法律文件进行调查和收集。

基于民事证据调查命令系统的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平等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并促进当事方行使诉讼权,对各方平等适用法律。民事证据调查命令制度的概念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法院依职权弱化的背景下创立的。在民事诉讼中广州私人调查取证公司,双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并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如果法院积极干预并依职权行事,将不可避免地使双方的诉讼权不平衡,这不符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则。

2.司法中立原则

司法中立和以法院为中心的判决原则贯穿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是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在对抗性审判模式下,法官仅处于中立和被动的位置,并且仅具有确认或拒绝当事方主张的义务。因此,在对抗性模式下,法院无法根据其权力收集和使用证据。查询系统在审判模式下广州婚外遇取证,即使法官的角色相对活跃,法官也只会询问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以查明真相。然而,对抗和审讯的审判方式都要求法院作出判决,都要求法官与双方保持相同的司法距离证据调查概念,并对案件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中国大陆的审讯系统采用的审判方式是基于我国法律基础薄弱和法治进展缓慢的需要。在民事审判中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