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调查 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0-11-25

什么是证据调查

刑事案件中法院调查的顺序是什么?

一、试用阶段的步骤

开庭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在法院宣布之前,书记官应检查公共检察官,当事方,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在法庭上,向诉讼参与者和听众宣读法院规则,并邀请首席法官和法官坐在一起。并向审判长报告说,听证会之前准备工作已经准备就绪。

(2)首席法官宣布法院开放,召集当事方出庭,并查明当事方的姓名,年龄,种族,家乡,出生地,受教育程度,职业,地址,等等,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收到日期以及随附的民事诉讼的日期等。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历,起诉的原因,是否开庭审理以及未审理该案的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首席法官宣布大学小组,文员,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通知当事各方,法人代表,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法院诉讼程序中享有合法权利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从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鉴定人和翻译中退出;被告人有权捍卫自己并依法委托他人进行辩护;当事方和辩护人可以向主审法官申请证人和专家在主审法官的同意下提出问题或直接询问。提供证明被告无罪,轻微有罪或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并要求获得新的重大证据,经首席法官,当事方,辩护人和代理人许可,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检查,诉讼案件可以就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并相互辩论。 法院辩论权结束后,被告拥有最终陈述。

(5)首席法官应分别询问当事方和法定代表人是否提出了撤诉申请。如果当事方,法定申请人和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撤诉,如果大专小组认为符合法定情况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如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法院驳回,并继续进行庭审。提出异议的人在法院申请复议,合议庭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宣布法院休会,并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庭审。审判长应宣布决定及其理由。必要时,审判长也可以在法院宣布。

二、法院调查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法院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Parties'statement;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提供文件证据,实物证据和视听材料;

(四)读出签名结论;

([五)读出询问的笔录。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审判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试用期

法院开庭是法院开庭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质性听证会做程序上的准备。

二、法院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此阶段,大学小组必须在检察官,当事方,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与下提供证据并进行交叉盘问,在法庭上调查证据,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并为案件提供事实依据。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三、法院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辩护和辩护均由主审法官主持,基于在法庭调查中调查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有多可辩证,以及是否被告有罪,犯了什么罪行,严重性,如是否被判刑和如何受到惩罚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理由,并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论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不仅是检方揭露并确认犯罪的活动,而且是辩方根据理由对申诉进行反诉并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就越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和判决,也就越容易使听众更深入地了解案件。

四、被告的最终陈述

最终陈述是指被告在法庭审判结束时对被告所犯罪行的最终辩护和最终陈述。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重要权利。就程序而言,它也是法院中的独立诉讼环节。被告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与被告的切身利益有关。在作出判决之前,请给他另一个机会作陈述,并听取他对该案的意见。这样一来,被告就可以独立,完整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增强大学专家小组对辩护的印象,还可以弥补法院在辩护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院准确确定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五、审查与判断

在被告做出最后陈述后,主审法官应宣布休庭,合议庭将进行审查。合议庭的审议是诉讼活动,合议庭的所有成员共同进行全面的讨论,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性,评估和作出处理决定。评估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事实,并根据已提交的证据对案件做出决定,包括处理附带的民事诉讼以及赃物和赃物。